现建设的顺利实施,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取决于技术,而是取决于有效的统筹管理,特别是部门之间审批业务的配合、利益的平衡以及人际关系的协调。但是,随着并联审批制度建设的深入,必将要改造和优化现有的组织职能和结构以及改变传统办事观念和原有的工作模式。这将涉及到部门之间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的重新分配,给既得利益者带来不利,所以推行起来难度很大。因此,并联审批制度建设的管理部门必须是具有较高层次的综合部门,必须有相当的行政权力,有多种的手段和工具来保证其协调督察职能的实施,特别是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冲突。很显然,原有的管理部门不能够胜任这一职责。
基于以上原因,政府应当建立起强有力的并联审批制度的协调督察机构,用来统筹当地并联审批审批建设工作,调动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来整体推进制度建设进程。这就要求政府内较高地位的领导担任并联审批制度的主管领导,并以其为核心设置并联审批制度建设的协调督察机构。该机构统一协调各部门的利益矛盾,制定建设工作的各项基本制度,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和督察各部门履行职责等。
2.创新审批环节电子监察手段
根据《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行政审批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大部分城市的监察机关都建立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施监控、监督,较好地发挥了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有效促进行政审批领域的廉政建设。
电子监察系统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最基本的主要功能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可以发挥现场监控功能,即系统自动、实时采集每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的详细信息,对办事大厅或窗口的现场办公情况进行视频监控;实时监察功能,即办理时段分别自动生成并发出黄、红牌等进行警示;绩效评估功能,即系统根据预先设定标准对各机关的行政效能自动进行打分和考核;信息服务功能,即系统可通过互联网,向企业和群众提供行政审批的有关法律和具体办理要求等信息;决策辅助功能,即系统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服务。(张振业)通联: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张振业
参考文献:
[1]陈天祥:《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段龙飞:《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丁茂站:《我国政府行政审批治理制度改革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4]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姬亚平主编:《外国行政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美]拉塞尔·林登:《无缝隙政府--公共部门再造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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