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中,通常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审判长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也只是通过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或是审阅审理报告了解案情,基本不审阅证据材料,亦很少参加庭审,也就不能在法庭上或是谈话等诉讼程序中直接体会证据材料的筛选,尤其是当事人等诉讼参加人的陈述。虽然说,庭审笔录因为法庭技术条件的改善做到了庭审"三同步"(即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但是书记员记录下的书面文字不一定吻合当事人的本意,况且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或是庭审的走过场等,不看庭审笔录或是时间的原因匆匆瞄一眼就直接签字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如此走诉讼程序怎能不产生事实认定的问题。
2、不同审判岗位人员之间对证据证明事实的标准把握不一。实践中,长期从事某一审判岗位的人员需要轮岗,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条线人员互相轮岗。笔者在初任法官培训时,指导老师便谈到其从民事审判轮岗到刑事审判后对认定案件事实标准把握的困惑,也是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逐渐找到其中的差别。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某位书记员在谈到一名从民事审判条线的审判人员轮岗到行政审判条线后,该位法官与庭里面其他审判人员对诉讼程序尤其是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要求有着很大的不同。这种差异有据可循,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事实标准不同。如民事案件是盖然性优势,刑事案件是排除合理怀疑(也即证据确实充分)。
(五)司法裁判确认功能被弱化
1、合议庭评议、监督功能的弱化。适用合议制审判,一般是由具体案件承办人负责卷宗以及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及交换等,对证据材料的属性及相关信息了解比较全面;而合议庭其他成员基本都是走过场,不参与证据交换,而主持正式开庭的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却是审判长(而承办人就是审判长
的情形较少,不到正式开庭案件的三分之一),其通常是按照案件承办人的庭审提纲按步骤走程序,而且也基本都是在开庭前才"匆忙"主持庭审,有时甚至是为了临时凑人数或是"表演"程序,而不了解证据材料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在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内心确信的关联。非审判长的合议庭其他成员更多时候扮演的是"花瓶"角色,有的甚至从开庭到闭庭都不发言,亦不进行讨论或是对话交流。之所以有这类不正常的现象出现,在于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制度,合议庭其他人员基本都是被归为免予受到涉诉信访或是写信举报压力的,因为自始至终扮演真正法官角色的,从谈话接待到判后答疑,都是由具体案件承办人出面的。同时,其他成员也约定俗成地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辅助功能。这样合议制的功能就被承办人制度同化这会使得认定案件事实出现偏离,尤其是具体案件承办人受到人情或是其他因素干扰时,却不能通过其他成员的监督及时予以纠正,将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隐患。
2、庭审以及裁判文书宣示、确认职能的弱化。庭审方面存在的问题:(1)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未及时予以确认,仍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此进行举证、质证,这无疑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且使当事人对已自认的事实产生怀疑,从而推翻自认。(2)归纳的争议焦点不够准确。对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归纳应准确、清晰,但实践中,有的庭审存在争议焦点归纳过于笼统、概括或者不准确,甚至未归纳争议焦点。(3)对证据未及时认证。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对能够当庭认证的证据未能及时予以认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未能及时予以固定。(4)庭审流程不规范。在开庭审理中,存在着不规范证据认证和庭审小结,如承办人未与合议庭其他人员讨论即对证据作出认证,审判长未与合议庭其他人员讨论就作出庭审小结等。裁判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1)对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归纳不全面。主要表现为:部分文书只归纳书面起诉状(上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对当事人在庭审中补充的事实和理由未进行归纳,从而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2)未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情况。部分判决书中无举证、质证、认证情况;部分判决只简单地罗列了证据类型,而未说明举证的目的,也无质证、认证情况;部分判决虽写明了举证和质证情况,但无认证情况,尤其是对有争议的证据采纳与否的情况缺乏说明;部分判决虽写明了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但比较简单,尤其是认证仅表述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而未针对当事人的争议内容作出具体的分析和论证。(3)事实叙述不完整。部分文书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只是直接归纳出法院认定的事实,对事实与诉辩主张、证据之间的联系未进行分析和论证,导致本案查明的内容与原被告诉辩、证据之间存在脱节,给人以法官主观臆断的感觉;个别文书在事实部分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个别文书未查清部分事实。(4)争议焦点概括不正。部分文书中未归纳争议焦点;部分文书争议焦点的表述过于笼统,仅简单地表述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部分文书争议焦点归纳不全面;部分文书争议焦点表述逻辑上存在混乱。(5)裁判说理不充分。对支持当事人诉辩主张的部分往往说理比较充分,对于未支持的部分则简单的表述为"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予以充分地驳斥;个别文书在说理时遗漏了部分争议焦点;个别文书将对争议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理由混在一起进行表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论证。
二、二审法官准确裁判认定案件事实的完善举措
基于上述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让二审法官全面且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完全推翻现行的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及模式,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最佳的方案便是对现行认定案件事实的模式进行完善,也就是完善二次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与步骤,但对于疑难、复杂以及关系重大案件,还要视案情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审查判断。这其中,需要深入考量司法成本、办案理念与司法公正等多重关系。而笔者将着重探讨具有可操作的实践举措,以期完善二审裁判认定案件事实。
(一)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1、提升司法能力。要加强业务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学习,积极借鉴运用要件案件审判方法,加快审判方法和思维逻辑共识的形成;加强对轮岗人员及新进人员的业务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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