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指派资深法官进行传帮带,促使他们尽快熟悉业务;加强相互间的学习和交流,通过开展案件庭审、裁判文书技能竞赛、精品裁判文书讲评等形式,进行交流切磋,共同提高。
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对庭室审判人员收、结案的情况密切跟踪,加强对审判工作各流程节点的监控,提升工作效率;健全定案把关机制,严格院长、庭长、审判长、承办人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对相关环节的定案把关责任,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有书面汇报材料;建立裁判文书质量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强化拟稿人的责任、明确核稿人和签发人的把关作用、分清审判员和书记员的职权和责任分工,促进文书拟稿、核稿、签发、打印、校对等各环节间的制约,从而提高文书质量;建立定期抽查讲评制度,要将评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定期对庭审规范、定案规范、文书规范进行检查和讲评,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以笔者所在地区法院为例,结合庭审评查与文书评查活动,已经建立了二审法官对一审法律文书的点评机制,也就是二审法官在审结案件后随卷寄送定评表,对一审裁判文书撰写不规范的将相关问题指出,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对优秀裁判文书予以推荐表彰,并供其他审判人员学习借鉴,以示范促整改成效。
(二)完善证据材料保存
主要是完善一审卷宗对相关证据材料的装订保存。一审卷宗要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及时固定,呈现原始性。实践中常见的证据装卷问题有:部分卷宗证据装订混乱,未标明证据是哪一方当事人提交,未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清单的顺序装订证据。笔者认为,为让二审法官全面审阅证据材料,做到认定案件事实的完整性。一审在卷宗装订方面不能仅装订原审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认证证据,还要对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入卷,尽可能完整地将第一手资料保存,如可以将卷宗目录分为两部分,清楚划分定案证据与非定案证据,并对非定案证据予以客观注明,从而让二审法官清晰地查阅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核心问题。
(三)完善认定案件事实程序及机制
这主要是规范二审发改案件事实认定,因为发改案件是二审法官认定一审案件事实存在问题的典型表现。从当前司法程序来看,对于发改案件一般都是合议庭经讨论后请示庭长或分管院领导予以定夺的,而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进行监督与考核,或是对拟发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如可交由质委会或是审委会讨论)。笔者认为,当前发改案件数量较少(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民事案件的发改率年均在1%左右),最为关键的是关涉当事人利益保护以及司法公信的维护及树立,故此,设立规范的定案把关及事实认定程序确有必要,也具有可行性。
对因原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错误而可能发改的案件,一般都是在二审开庭过程中开始产生内心确信的,因而在诉讼结构的完善上,应选择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佳模式,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1、开庭审理后,对疑似存有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的情形,应再次开庭审查证据,让一审法官出庭对证据材料
的筛选及认证等予以说明,尽可能还原案件的原貌。2、开庭审理后,对疑似存有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的情形,不组织双方当事人参与,而仅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途径让一审法官比照汇报案件方式对认定案件事实予以全面说明。3、开庭审理后,对疑似存有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的情形,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视频会议或是远程庭审,一审法官仅在视频会议或是远程庭审上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说明并接受询问。上述三种模式,各有优劣,具体如何适用还需视情形确定。第一种模式程序规范,其优势不言而喻。不过,实践操作性较难且司法成本过大。如两级法院距离较远,让一审法官像当事人出庭参与庭审不仅浪费时间,关键其作为何种角色出席二审庭审亦是问题。第二种模式虽然操作性最强、成本最低且隐患最小,不过,少了当事人的参与有着程序形式化及不公正的隐患存在。第三种模式虽然对二审庭审的技术保障提出严格要求,不过当前庭审直播及联播的技术条件已经很成熟,可以在科技法庭进行,能兼顾第一、二种模式的优势且方便可行,成本也较低。最为关键的是定位正确,能将事实的认证过程展示于二审法庭,比之于一审法官出庭参与庭审还不至于引发争议。
最后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在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情形下,二审法官如何对新证据嵌入证明案件事实的完整锁链进行认知比对及裁判说理。(1)若是原审败诉方(上诉人、原审原告)提出的新证据,势必与其原审提出的证据相吻合,二审法官可以将新证据直接融入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之中,看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若能,则应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后果是直接改判支持其诉讼主张;若不能,则驳回其诉讼请求。(2)若是原审败诉方(上诉人、原审被告)提出的新证据,势必与原审认定(原审原告提出)的证据锁链相冲突,削弱或是否认原审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这样的新证据一般是单独削弱对方提出被原审认证的证据锁链,或是与原先己方的证据形成更完整的证据锁链否认对方的证据锁链。那么,这样的新证据就要在仔细审查原审认证的证据之后,通过庭审将证据予以重新配对组合,而不能直接在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之上审查新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原因在于作为单独的新证据是通过否认对方的证据锁链进而判断能否否认认定的案件事实,而不可能直接进入整体案件事实的配对环节。简单地说,就是重新审查原审的证据锁链,将新证据予以考量、融入,进行证据链的重新组合,再认定案件的事实。当然,是拆分一审认证的所有证据,将二审出现的新证据进行重组?还是让双方当事人重新提出所有证据材料,再通过举证、质证、认证环节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这又涉及到司法成本与司法公正的博弈问题。(3)若是原审胜诉方(被上诉人)提出的新证据,肯定是补强(印证)原先己方的证据锁链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故可以将该新证据可以直接融入,增强原审认定事实的可信度,法律后果是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结语
二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合理地作出维持、撤销、发改或变更等裁判结果,而这也是诉讼程序赋予二审法官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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