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并非都是情节轻微的案件,对于这些犯重罪的案件也适用简易程序可能会影响判案质量是学者比较担心的问题。新刑诉法也考虑到了这方面的隐患,在审判组织和审理期限上对轻罪和重罪作了不同规定。旧刑诉法笼统的规定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新刑诉法变更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审理,也可以适用合议庭审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适用合议庭审理。
审理期限。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在原来二十日的审理期限上延长一个半月。这样的审限设定更加科学合理,既可以促进案件及时审结,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也给予了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时间,保证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程序。我国的简易程序中的"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即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可以不受在开庭三日前送达的限制
;二是庭审的简化,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三是判决书的简化。但是,在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不能省,这也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检方控诉职权的回归。根据旧刑诉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在以往检察人员不出席庭审的简易程序中,审判往往变成法官对被告人的"纠问式"审判,使庭审成为法官与被告人之间的博弈。在这种庭审格局下,法官与被告人单方面接触,法官身兼控诉和审判的双重身份,法官的中立性、程序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新修改的刑诉法则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庭简易程序审判。检察人员出庭参加审判是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的要求,在庭审过程中对某些存有异议的环节通过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论,更有利于法官在保持中立地位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形成了控、辩、审三足鼎立的诉讼格局,有利于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派员出庭也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促使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确保被告人在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我国简易程序与域外简易程序的不同
简易程序是各国刑事审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英国由治安法官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7%; 在美国,按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0%。 美国的辩诉交易是英美法系简易程序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大陆法系国家则多采用刑事处罚令或类似程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相当于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美国的辩诉交易是指法官在开庭审理前,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协商,控诉方将降格指控或向法官提出减少量刑的建议为谈判的条件,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诉讼活动。辩诉交易的宪法性指导标准要求:第一,辩诉交易的达成必须在被告人对有罪答辩的后果及放弃的权利充分知情并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第二,由于辩诉交易的过程使得被告人放弃了沉默权、对质权和陪审团或法庭审判的权利以及可以判处无罪的权利等,可能会严重侵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被告人有一个有能力且尽职的辩护律师在辩诉交易中充分地为被告人的利益考虑。
刑事处罚令是指对于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官提出处罚请求并移送案件卷宗,法官书面审查后便发出处罚令,若被告人提出异议则处罚令失效,案件进入普通审理程序。
有观点认为,我国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从轻处罚是变相的辩诉交易,其实,我国的简易程序和辩诉交易,以及刑事处罚令仍存在着较大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如前所述,我国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所有案件,包括轻罪和重罪。辩诉交易适用于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刑事处罚令适用范围较小,只适用于应科处一定数额以内的财产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意大利、日本。德国的刑事处罚令适用相对广些,还包括剥夺驾驶权的资格刑和应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缓刑的案件。
适用条件不同。我国的简易程序以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为必要条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至于是否有辩护人则不作要求。刑事处罚令程序也要求事实明确、证据充分,被告人必须要有辩护人,被告人对于法官发出的处罚令有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辩诉交易则完全不同,辩诉交易产生的前提是控辩双方都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控方为了换取辩方的有罪答辩,以降低起诉罪行或建议减轻刑罚为条件与辩方进行交易,辩方可以与控方进行讨价还价,以达成合议,至于对查明案件真实则关注较少。
审理程序不同。辩诉交易和刑事处罚令省略了庭审阶段,法官只对检察官移送的案件卷宗进行书面审。我国的简易程序只是庭审程序的简化而非省略。这是我国简易程序和国外简易程序最大的不同。
量刑幅度不同。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允许做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获得量刑折扣,量刑折扣能减掉相对较轻罪行67%的刑期和严重罪行14%的刑期。 可见,辩诉交易后的量刑幅度较大,相比之下,刑事处罚令的量刑幅度较小。我国的简易程序在量刑上没有确定性的规定,在下文中将对此进行讨论。
三、简易程序下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重点
审判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就是要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各项权利,恪守客观公正义务,既要积极指控被告人有罪、也要注意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此次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目的是:在保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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