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以研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为起点,从而发现我国现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以及存在的不足,因此得出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基于前者,作者通过查阅有关文献,对国外相关领域先进的制度进行探究和总结。同时,作者试图将这些先进经验适当进行借鉴,结合作者自己的思考,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意见。
民事公益诉讼关系到公众权利、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维护,该文的写作意义在于通过提出作者独特的观点,从而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作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诉讼能力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公益诉讼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通常认为,它起源于古罗马,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一项制度。古罗马将诉讼分为"公诉"与"私诉"。"公诉"审查的是有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私诉"是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诉讼,是根据个人起诉对涉及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这种划分方法就是现今所指的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发展的历史不如古罗马那么久远,它是从清朝开始发展起来的。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了《法院编制法》,其中规定了各级检察官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的法令规定,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公益代表人进行诉讼。但是,一直到清政府被推翻,这条法案也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建国初期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的民事案件和一切行政诉讼,均有权代表国家参加。Www.yBAsk.com1954年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诉权以及行使这些权力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之后一段时期内,检察机关被取消。文革后虽然重建了检察院,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检查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活动中的起诉权。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为节点,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得到确立。
在现代社会,伴随着三大基本诉讼制度,即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公益诉讼制度也在各国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得到了丰富与发展。学界通说认为,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两个层面。[1]而相关学者不承认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原因在于刑事法律制度的出发点便在于通过打击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这与公益诉讼制度本身的出发点是重合的,因此不需要单独建立刑事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对于本文所探讨的核心问题,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人认为可作如下定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由不特定的公民、社会组织或者国家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特定对象提起民事诉讼,审判机关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判,以此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2]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第一,原告的范围突破传统诉讼法学理论限制。诉讼法学理论认为,原告必须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它却不强制原告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将对原告的要求降低。也就是说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范围得到的扩展。
第二,诉讼意图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一般的民事诉讼是为私人利益提起的诉讼,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所区别,它是为保护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所提出的。也就是说,即使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方因为案件而遭受一定的损害,他的主要目的也只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反,如果原告主要为了个人的利益向法院起诉,该诉讼的性质只能定义为一般的民事诉讼。所以,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意图在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诉讼具有避免侵权结果发生的功能。我们知道,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例如环境侵权案件,一旦损害发生,其事后的补救往往需要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更有甚者,有些损害是根本无法挽回的。因而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应突破传统侵权法理论的四要件要求,降低立案标准,即不以发生实质性损害为必要的条件,只要存在产生侵权结果的可能性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样可以更好地避免公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及特点
民事公益诉讼在20世纪以来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随着科技革命的爆发,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人类文明的种种负面产品,环境的污染,产品侵权案件产生,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等等,使得建立民事领域公益诉讼制范文大全整理*度具有紧迫性。
近代以来,在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领域内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当属美国。美国早期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从上个世纪早期开始的,当时美国的学校普遍存在种族歧视的现象,为了实现教育的公平,消灭这种现象,美国有色人种协会的律师向法院起诉抗议这些现象。之后,民众和政府开始意识到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随着美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法制的日益健全,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得到了改善。美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两种形式:首先是"私人检察官"制度。美国的法律把每一个为了保护公益而向法院起诉的个体,都称作是"私人检察官"。因此,"私人检察官"从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利益。美国通过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诉讼规则》,这一法令授予了美国的公民和有关组织代表国家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为了进一步鼓励私人参与这一制度,美国也通过立法给予原告一定的回报,如胜诉的原告可以取回诉讼费用,并可以获得一些被告所交的罚款;同时,美国通过立法,授权各州的检察官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这样在美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
在同一时代,伴随着法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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