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是否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在同一法院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精神的全部损失。"国家通过刑罚,强制罪犯不仅对公权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和民事制裁,这样不仅能够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恢复被害人的创伤,也有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突破立法限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的案例。因此,应该赋予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一)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允许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请求,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出,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还可以在刑事案
件未立案时单独提出。因为无论被害人选择哪一种程序,其损失都可以得到完全一样的保护。被害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采取何种诉讼程序。
(二)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经过刑罚惩罚,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抚慰,但对于某些犯罪行为而言,被害人的身心伤害却永远无法抚平。在某种程度上,一定的"金钱"赔偿往往比赔偿道歉、消除影响,或者侵权人的刑事、行政责任更能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创伤。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和解案件中,被告人为博得受害人的谅解,对被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基本都能接受。特别是在交通肇事案中,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损失,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前,被告人或其近亲属都能够将赔偿款给付到位,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最大的保障,也避免了判决作出后难以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三)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赋予了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该是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解决的还是民事赔偿问题,它和独立的民事诉讼只是程序上的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导致了同一侵权行为,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一致,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矛盾,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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