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建筑市场也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对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进而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建设市场的规范还不完善,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监管缺乏经验,以及我国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状态, 导致很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虚假招标,签订"黑白合同"。"黑白合同"的广泛存在诱发了大量"工程款拖欠"问题,直接牵涉到"多角债"、民工工资拖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一系列关系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大问题,威胁着建设市场的良性发展乃至生存。
针对这一情况,本文初步探究了"黑白合同"产生的原因、效力认定、并建设性的提出了消除"黑白合同"现象的思路。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白合同、工程款结算、备案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6月和8月,甲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和乙公司签订了"某住宅丙座d座及社区中心"和"某住宅e座f座"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价款分别为1.3亿元和1.04亿元,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后开始施工。2000年、2001年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分别将原来签订的两份合同工程价款从1.3亿元调整为9880万元,从1.04亿元调整为8911万元。
2001年12月、2002年9月,上述工程竣工后交由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得到工程款1.46亿元,双方对这些工程款数额都无异议。但双方在工程最后结算时,对依据己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还是采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发生争议。www.ybaSk.CoM甲公司认为,已备案的合同是经公开招投标,中标后签订的,这份合同才是工程结算的惟一根据,依据该合同的内容,乙公司除已支付的款项外,还欠自己工程款1.47亿多元。乙公司则辩称,两份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才是双方债务关系的体现。因为在2000年3月,甲公司为拿到工程项目,就向他们作出了垫资地上层、让利、对他们分包项目不收费等极为优惠的许诺,随后开始进场施工。直到2000年5月,他们才为工程进行了形式上的招投标活动。而根据双方签订的私下协议招投标结果是为了办理开工证,中标价和合同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施工图纸定出后一个月再约定合同价。他们说,实际上招投标的文件是甲公司自己编制的,招投标活动由甲公司一手操办,参加投标的其实都是甲公司下属企业。因此,他们认为应按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款数额,尚欠的工程款应待双方进一步核实后再确定。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备案合同中的价款还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进行结算。
这一类型的结算纠纷案在当前我国建设施工领域大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就有人专门提出问题: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果出现"黑白合同",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
二、"黑白合同"的概念
2003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人大报告》),第一次站在官方的角度提出了"黑白合同"这一现象。《人大报告》是这样报告"黑白合同"情况的:"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针对"黑白合同"这一现象提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所谓的"黑白合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实现交易目的,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并通过承诺函等形式明确该登记、备案的合同仅作为登记、备案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并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其中登记、备案且不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白合同",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三范文大全整理*、"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工程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非常突出,危害很大,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要想解决该问题,我们必须分析清楚其形成的原因。从根本上讲,"黑白合同"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产生的。
(一)社会原因
从当前我国经济秩序的发展现状来看,目前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加之整个社会投机和趋利的心理作用,使建筑市场交易秩序长期处在一个不良状态,这就为"黑白合同"的大量滋生提供了温床。此外,建筑市场供求关系极不平衡,建筑施工企业供大于求,竞争激烈。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因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违背伦理的败德行为。不少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对施工方提出苛刻的要求,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业主的不平等合同条款。而同时,有的施工方在以低价位和优厚条件中标后再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白合同"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二)法律原因--国家干预过度与现实情况脱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类有名合同,遵守《合同法》自不待言。但由于建设工程作为特殊的商品具有其独特性,故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需接受政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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