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由于目前施工合同备案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履约效果不甚理想。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消除"黑白合同"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更是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力保证。
首先,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立法,予以明确规定与规范,使得各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市场各方都有法可依。
其次,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自己或者委托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工程项目招投标数据库,对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投标企业报价及合理低价中标价进行记录,在此基础上,选择科学适用的方法,根据新项目工程量清单,预测合理低价中标价,并将其作为一种市场价信息予以公布,为投标企业投标报价、招标企业评标定标以及制定合理的合同条件提供依据。尽量杜绝工程中标后其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施工的保护措施等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现象。
最后,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的审核时,应从投标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机械装备、采购优势、拟报项目管理机构、降低工程成本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考察,最终以反映投标企业实际水平的人、财、物、机等消耗的企业定额为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业主、发包人、承包商、担保公司的信用管理和监督管理是规范和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资质建设的重要方面,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将企业的信用信息以档案方式进行管理表彰信用企业,揭露不良行为信用单位,可以激励企业自身信用建设,保障工程担保的顺利实施,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的信用水平,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六、结论
"黑白合同"是一种目前建设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基于其对法律法规的规避的性质使得其效力不定,这扰乱了建设市场,引发恶性竞争,使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证。"黑白合同"对工程合同造价依存的合同法律效力基础构成根本冲击,使合同潜在风险急剧上升,导致合同的执行和监督成本、救济成本大幅增加。通过上文对"黑白合同"类型、效力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法院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原理,通过分析"黑白合同"所涉类型及其具体争议条款所涉对法律之规避情况,判定其效力及适用。
2、施工单位在建设市场中处于弱势群体,此时,施工单位应形成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主动抵制"黑白合同"的签订,为建设市场的良性竞争和行业的良性发展而努力。
3、要解决"黑白合同"问题,除了加强建设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以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顺应生产力的发展,避免政府对建设市场的过度规制而阻碍企业的发展以及建设市场的良性竞争。同时,也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改进招投标制度及工程担保制度,运用行政职能建立建设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在鼓励施工单位通过自身管理水平及相关技术的提高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引导建设市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哗:"论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立法完善",《
中国律师》,2006年5月。
[2] 余文恭:"论工程契约之性质及其义务群",《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2月。
[3] 金永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若干问题的认识和探讨" http://91law.cn/jianzhu/showarticle.asp?articleid=195[4] 万静:"健筑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之辩",《法制日报》,2005年10月,第10版.
[5] 林春柏:"论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黑白合同",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4月。
[6] 徐海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及应对措施",《岱宗学刊》,2006年第1期。
[7] 周泽:"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兼对最高法院一条司法解释的批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上一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