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长期在外躲债,不敢回家,该房空关无人居住。在以往的交往中,颇有心计的袁某叫高某在一张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手印(具体细节不明),高某照办。2012年,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归还借款本息42万元,并在诉状中被告联系方式处留下某法律工作者的手机号码。在法院组织调解时,袁某与该法律工作者悉数到场,该法律工作者出示了高某的授权委托书,表示高某因欠债太多,怕受到其他债权人纠缠,不便出面,自己受高某委托全权代理出庭诉讼,双方达成一个月内还清借款本息的民事调解书。后袁某向法院申请查封高某的房产用以偿还债务,高某闻讯到法院声明,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印虽是本人所为,但本人并没有委托该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最后,该法律工作者承认没有得到高某的委托参加诉讼,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处罚,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
从以上的三件案件,结合其他己发生的恶意串通的民事案件,可以对恶意串通的民事诉讼的类型、特点和成因进行探究。
二、恶意串通民事诉讼的类型
在恶意串通诉讼案件中,原、
被告之间着重在串通的形式上搅尽脑汁,费尽心血,主要存在四种类型。
1、捏造事实型。也可称"无中生有"型。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的争议,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债务关系,原被告伪造证据,双方达成默契,到法院进行诉讼,骗取法院的司法确认。如案例一中刘某的亲友,就疑似与刘某串通,用虚假的借条向法院起诉,以达到分割资产,降低他人受偿比例的目的。
2、重复要求型。也可称"死灰复燃"型。当事人谋划对己履行完毕的义务,原债务人将履行手续退给原债权人,让原债权人再次主张权利,以达到损坏其他人权利的目的。案例一中,如果刘某还清借款,又将借条退给亲友,让亲友凭借条起诉,则是重复要求的行为。刘某对一笔业己还清的债务,又重复承诺再次还款,显然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亲友亦无权一笔债权,二次重复主张。
3、借题发挥型。也可称"移花接木"型。当事人凭借手中己掌握的材料,进行装扮和添附,成为手中恶意串通诉讼的制胜"法宝"。如案例三中,袁某就是假借高某出具的空白授权委托书,自己填写某法律工作者的名字,让法院采信了某法律工作者就是高某的委托代理人,本无代理权限的某法律工作者代理高某参加诉讼,处分高某的实体民事权利。这种类型也会表现在对现有证据进行改装,改变其待证事实。
4、默契配合型。也可称"投怀送抱"型。双方在进入诉讼之前己约定好固定的套路,对实体处理己达成协议,在法庭上仅是走一下程序,被告对原告的要求予以满足,以原告"完胜"结案,实际"受伤"的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种类型在负有外债的离婚案件中表现突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协商离婚,一方享有资产,不承担债务。另一方承担债务,不享有资产。两人离婚不离家,其根本目的就是让一个"穷光蛋"应付家庭外欠的债务,保证家庭财产不受外债牵连。另一种情形是舍卒保车,一方在离婚或作出重大牺牲,净身出户,资产放弃,债务全兜。另一方与孩子在原家中,坐拥家庭财产,正常生活。
三、恶意串通民事诉讼的特点
恶意串通民事诉讼尽管形式上扑朔迷离,当事人煞费苦心,使出林林总总的招数,亦掩盖不了其自身的特点。
1、当事人关系特殊性。恶意串通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亲戚或朋友间有相当的感情基础,值得依赖和信任,可以结成同盟。另一种特殊情形是双方之间虽非亲非友,但属于利益共同体和相连体,由于利益上的牵连,一方依赖于或受胁于对方,在自身并非心甘情愿的情况下,亦可能参与到恶意串通之中。
2、诉讼过程配合性。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不会展开实质性的"真刀真枪"式诉辩对抗,而是心领神会地在法庭上走过场,对基本事实予以认可,装模作样地辩论一番,被告方"缴械投降",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为了遮人耳目无故不接受调解,但表示听从法院的裁决,不进行上诉。为了避免"露马脚"、"说漏嘴",言词出现矛盾和漏洞,对心理素质差、不擅长讲谎话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让当事人到庭,指使他们隐在幕后,由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凭三寸不烂之舌,将谎话说圆,将水搅浑,在法官审案时制造假象和幻觉;有的当事人担心夜长梦多,千方百计请求和协助法院加快办案节奏,自愿代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和证人,提供车辆等便利,目的就是早日取到法院裁判文书。
3、结案方式单一性。如前所述,绝大部分案件都以调解结案,并且履行日期大多在近期。偶有判决,当事人也绝不上诉。如借款纠纷案件,尽管标的大,但一般都约定在近期内全部履行完毕,其目的是申请执行早己瞄准的"猎物",并且执行标的物大都己在原告人实际掌握或间接掌控之中。
4、案件类型集中性。根据统计,以下类型案件成为恶意串通民事诉讼的"易感区"。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为了多分割财产或者让对方承担子虚乌有的债务,而成为其他财产纠纷案件中被告的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四、恶意串通诉讼的成因分析
恶意串通诉讼之所以屡有发生,愈来愈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民法理论表述不清。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他人干涉。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恶意串通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与生存的空间。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另一方面,法院民事审判权呈现被动性的特征。被动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诉讼中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原、被告是对抗的双方,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当事人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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