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负责灯塔或者其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实际上,受害人在起诉时,只需主张有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有因果联系即可。无需主张自己没有引起损害,第三人没有故意或过失等。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不是因为对方提出这些主张,法律规定需由自己举证,而是因为自己主张不应承担责任,在法律允许的免责情形下尽力举证,当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自然应由被告承担结果责任,完全是自己主张,自己举证原则的体现。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举证责任倒置具有法定性,其依据原则上均是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规范。鉴于举证责任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其法律依据自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民事诉讼中,实体法主要是民法及其司法解释,尤其是侵权行为法;程序法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民法本身规范的有限性,一些专门法,如航空法、证券法等,亦成为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了6种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但对于倒置哪些事项的举证责任不够明确,在具体运用上就会产生许多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以下情形:(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瞎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9)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解决了航空法、证券法等一些专门法,亦可以成为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取决于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根据上文对举证责任倒置对象的分析,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
(1) 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证券民事赔偿纠纷。
(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 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五、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证分析
作为基本原则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纷繁复杂新领域的出现,越来越不能适应纷繁的世界,出现的诸如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等案件,再依据原有的举证规则势必要产生不公平的现象,有违民法固有的公平、正义之精神。例如,病人陈某至某武警医院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术后,病人左眼上睑下垂。陈某遂为此提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武警医院的诊断及治疗并无不当,病员目前上睑下垂系手术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陈某遂以医院治疗有过错、术前未向其告知手术后果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武警医院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250 000元赔偿。原审法院认定武警医院在诊疗中无过错,基于院方同意自愿给付陈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在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的同时,准许武警医院给付陈某人民币30 000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武警医院虽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其未向陈某告知手术后果,导致陈某无法行使选择手术与否的权利,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武警医院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判决武警医院一次性赔偿陈某人民币62 388.47元。本案中,武警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医学知识的掌握上是病人陈某所难以企及的。医院给陈某进行治疗的过程,在制度上都有相关记录,并且对于为何采用某种手段、如何进行手术以及手术可能产生的医学后果等都具有专业性认识。对武警医院来说,其在调查收集上述医学及医疗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证据的能力比陈某强。如果要求陈某举证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所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话,无疑会使她陷入客观上举证不能的境地,而这种弱势地位的形成,并不是依其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为求举证的公平,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武警医院举证证明其在医疗过程没有过错,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通过该案,我们不难发现,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所有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均倒置,有些基础性的举证责任必须由原告承担,所以在实务中,我们不能机械地、片面地理解举证责任倒置,掌握好证据规则的一般与特殊,主要与补充的关系,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所以,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关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以及散见于相关法律中情况,我们试图总结出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原理:为了维护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良知等价值,维护社会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在举证上的能力和手段,以求达到诉讼公平的效果,法律上需要将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受到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对方当事人才能免除责任。但举证能力的差异并不必然影响法官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只有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赋予的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救济手段已经穷尽,且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仍然存在较大差别时,才能作为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考虑因素。目前现行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应该实行"倒置"的所有情形,这必须赋予法官在证据分配制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不断研究、完善举证责任倒置,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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