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主,八家农奴家庭各自分得“私田”只是充当劳役者,也谈不上什么土地使用权。
井田制实质上就是劳役地租制,八家都为领主提供劳役。井田制是当时领主经营土地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征收税赋和征召力役的根据。百亩私田,十亩公田,劳役税率为什一。《论语,额渊》说:“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也,为天下之通法。”[3]。《孟子》也曾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4]。实际上,井田制这种授田征赋税的土地制度,是后来的历代朝庭制定土地制度的根据或基础,也即“为天下之通法”。
春秋时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取代了周朝时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这种原则性的改变,标志着周朝土地国有制的破坏,分封制的破产,当时不仅天子已经不能控制“天下”的土地,井田里也出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的“公田不治”和“私肥于公”的“私田”私有的现象。这对各诸侯也是不利的。于是,各诸侯国为了扩大自己的财政收入,纷纷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初税亩”、“初租禾”赋税制度相继出现,不再有“公田”与“私田”之分,一律按亩纳税,税率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但是,这时的土地制度并没有全盘否定井田制,而是对井田制的一种继承,税率仍然是什税一,只是劳役税变为实物税;土地仍然是国有制,只是天子国所有制变为诸侯国所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竞相改革变法,相继都取消了分土封侯制,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土地经营权为私人占有。例如秦国在商鞅变法后,“除井田,民得买卖”。过去的井田制,取得“私田”的条件是在“公田”里供劳役,此时的占有制是“公田”及“私田”都变为私人占有,成为自耕农,占有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约为产量的十分之一的实物税,而且可以自由买卖。也有一些占地较多的官僚贵族地主,他们有封建国家保护下的土地经营权,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出租土地给佃农,佃农租用土地的条件是向地主交地租。地租以实物为主,约为亩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就象西汉前期的政论家董仲舒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5]。佃农与自耕农不同,自耕农是小块土地的占有者,对所占土地有经营使用权,有向国家交什一税和口赋的义务;而佃农租用地主的地只有使用权,有向地主交地租和出劳役的义务,地主有从收缴的地租中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到秦朝,秦始皇彻底废除封建制,创建郡县制,不再分土封侯,取而代之的是分官封爵,真正实现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真正实现国家的统一。在土地制度方面,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让老百姓向政府据实登记占有的土地,按亩纳税,使土地私人占有法律化。秦朝的地租一开始也定为十税一,另有口赋。可是后来的赋税征收却增加到土地产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6]。这里所谓的“古”指的是井田制“什一税”的传统。
汉王朝时期,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基本承袭秦王朝的制度和政策。土地制度也是地主私人占有制度,赋税制度主要有田租、口赋和更赋。田租“十五税一”,“文景之治”年间进一步减免田租为“三十税一”。应该如何理解汉王朝时期的轻徭薄赋和减免田租的政策呢?“十一税”这是国家的“通法”,是夏商周三代以来的“通法”。我认为,减免田租不是相对这个“通法”而言,而是“接秦之敝”,“轻田租”减的是地主向佃农征收的田租,不是减国家向地主征收的税赋。“十一税”这是国家的基础是不能减的,这也是后来各个朝代纳税根据。所谓的“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佃农是不向国家交税和交租的。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什五税一”、三什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
“十五税一”即地租率为十分之五,税率为十分之一;“三十税一”即地租率为十分之三,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是我对汉王朝初实行的“轻田租”的理解,轻田租不是轻地主的税赋。就当时的实际情况,把“三十税一”理解为国家向地主收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是不合逻辑的,与事实不符,也根本行不通。一定的赋税和徭役是国家存在和稳定的前提,高赋税政策固然不行,秦朝的短命就是个教训,但不收赋税徭役或收的太低也不成,这不利于对私人占有田地的限制,也相当于放弃了国有土地的所有权,造成国家统治力量相对官僚地主的势力上的不足从而形成地方割据,汉朝末年土地兼并及地方割据势力造成的国家分裂的局面正是当时低税赋政策的必然结果。用现在的话讲,这两种情况都是因为没有用好税率和地租率作为*及经济的调控手段。
隋唐时期,华夏各族复归统一,结束了魏晋南北朝长期以来的动荡不安的割据局面。隋唐年间的土地制度实行的是均田赋税制,国家将闲置的国有土地授予无地的农民来经营,授田的条件或资格是负担国家的赋役。授田不是计口授田,而是按家室的丁男授受。唐朝的“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7]。可以看出,所谓均田并不是均分,而是男女老幼有别,这仅针对原来无地农民,地主原来所占的土地仍为地主经营,也是按亩纳税。“永业田”是可以继承的,“口分田”人老以后(70岁)国家收回另授。唐朝的土地制度有私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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