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理论。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资本主义的土地经营方式与封建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差异,都存在地主,地主的经营土地的收益也都是以地租这种形式,封建之前的社会也是一样,也存在土地经营和地租形式的回报,有差别的话也只是个地租的形态问题(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或土地价格)。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会例外。决定农村社会性质的,不是土地的经营方式或方法,也不是土地使用方式,而是土地经营主体或占有主体的性质,比如私人占有还是集体经营?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不得不讲,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尚不得法。土地经营,实际是经营主体对土地使用上的分配。过去有国家的授田制,经营主体是国家,使用主体是自耕农或叫国家的佃客,授田的目的是为了收取税赋;也有地主的租佃制,经营主体是地主,使用主体是佃农,出租是为了获得地租收入;还有资本主义社会的租赁制,土地经营主体也是地主,使用主体为农业资本家,出赁也是为了获得租金。我们现在的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制,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发包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应该是级差地租i。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
现在,我们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经营下的家庭承包制,不再是地主私人经营,相比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这是土地经营制度上的一个很大的进步。但非常遗憾的是,在土地经营方式上不但没有相应的进步,反而退步到了非常原始的状态。法定的土地经营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土地的职能被弱化,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即地租根本不能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丧失了土地经营权,没有了经济地位,国家的县、乡一级政府不是向作为农村经营者的村级组织收取地租税,而是直接面向农户收“人头费”和农业税。除了国家收取的农业税外,“人头费”以人均收入的5%平均分摊,其中的一半上交乡政府财政,一半留村作为村级经费开支。留村的人头费部分仅够支付村干部的服务报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本没有土地经营上的收益,再加上由于前一时期管理上的不规范,80%的村集体欠债。
当前,普遍认为农民的税费负担重。我认为,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中央三令五申:村提留与乡统筹的人均负担不得超过农民收入的5%,农民也非常了解中央的这一政策,乡村干部不可能在这种政策环境下越过这个界限。再说,税费是农民承包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税费负担重还是不重是相对来说的,如果把税费摊在土地上,重还是不重就会一目了然。按2000年的统计数字,农村人均收入2000元左右(全国水平不一样,为了计算上方便取整数),人均土地1点5亩上下,农业税人均约14元。[20]费的负担是2000元的5%即100元,加上农业税负担,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114元,折合到地亩上是每亩税费负担为76元。按土地常产亩产值500-800元计算,税费率大约在土地产值的10%-15%之间。这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地租率30%-50%相比,农民的税费负担非常的轻,仅相当于过去国家收取的赋税。1958年我国颁布的《农业税条例》中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是百分之十五点五。拿我国的台湾50年代进行的土地改革来说,改革的方法就是“把每年收成的25%作为土地投入以后,将剩余部分在地主和佃农之间平等分配。即‘三七五减租计划’。规定地租不能超过主要农作物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五。1951年5月通过一项减租法案即《农业地租减至百分之三十七点五的法案》,并于同年6月颁布实行。”。[21]因此,无论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期相比,还是与我国的过去相比,现在农民的税费负担不是重了,而是轻了。
我国农村现在的税和费,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税费率上,都与历史与理论格格不入,也就是说不合历史逻辑。比如农业税,到底是土地税还是人头税?如果是土地税,是土地使用费还是土地经营税(在国外这个叫做地租税)?不明确。严格讲,农业税是不能向农民直接征收的,因为法律规定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叫经营权或占有权)是在农村集体手里,这就好比国家不能向企业的职工按人头征收财产税或增值税,只能向这个企业征收,道理是一样的。这和城市土地不一样,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国家可以直接向土地使用单位征收土地使用费。实际上,土地使用费就是地租,也即使用土地的代价或条件。又比如农村收取的各种费,更是说不清道不明,什么“三提”,什么“五统”,还有什么附加一类的,等等,更弄不懂的是各种费按人头收取。乡村干部和农民实际上也都心知肚明,这些各种费实质上就是地租,农民也都明白,种地交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既然人人都明白,我们国家为什么不理直气壮地把这些个“费”叫做“社会主义地租”呢!
名不正,则理不顺。由于在性质上说不明“税”道不清“费”,自然,在处理税与费的关系上以及在确定税率和费率问题上就不能自如。目前农村的税收主体和费收主体是不分明的,基本情况是税费合二为一,而且在当前税费改革的试点过程有“费改税”的政策趋向。费改税的目的,一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二是为了便于征收。有人认为,费改税后就可以依法征收。有迹象表明,税费改革的试点就是想把费与税合一后不再按人头均担,而是按地亩均负。这一按地亩征收税费的设想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治标不治本。要治本就必须实行税与费相分离的农业税费制度。只有税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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