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的变化。加之对土地延包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十分粗糙,很多地方连基本的档案资料都没有,应该发放到位的土地承包证书也参差不齐,土地面积的核定与计税土地面积之间仍然存在差异。虽然在税改过程中对此作了“补课”,但是情况没有根本的改观。
第三、计税土地面积与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的差异还表现在自二轮承包工作以来,由于各种占地,实际面积已经小于登记面积,由此给总体减负带来的误差。以金沙县为例,99年的农民合同内负担总数为1575.61万元,税改后按照上级实际批复数为1259.22万元。再除去占地减免等因素,“倒算”结果折粮,亩均增加负担1.875斤。此结果引起了很大争议。曾经是上下级之间发生争论的一个焦点。
第四、公益事业占地问题。一方面是县乡两级在集体时期修建的各种水库。在人民公社时期,各地修建了不少水库,对库区移民的补偿措施过于简单,留下隐患。在金沙县就存在着很多这样的问题,当时对库区移民的补偿主要是免除公粮任务的办法。在后来的改革中,这部分农民只承担“三提五统”任务,没有农业税任务,呈现“有税无费”的状况,其他一些公益业的占地,诸如修建县乡公路等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在税改中,这部分农民认为他们既然已经免除了农业税任务,而“三提五统”已经取消,他们自然就没有了新的农业税任务了。另一方面是村组内部修建学校,道路等公益事业占地问题。涉及到对被占地农户的补偿时,均是由受益农户自行协商解决,最常见的方式是大家共同为被占地农户负担农业税费,俗称“抬粮”,如果占地面积过大,还要由受益农户每年出钱出粮供养被占地农户。尽管在税改政策中对此有“还原处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一是根据有地有税的原则,这部分农户理应上缴农业税,二是重新计算的话,势必打破这种长期形成的惯例,部分受益农户必然乘机逃避当初达成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引发新的矛盾。三是,根据税改政策,计税常产至少在同一个组内部应当一致,不能出现大的偏差,但是,对于那些被占地农户来说,如果按照规定进行了还原处理,那么他们的利益必定受损,如果要确保这种局面不被打破,只有采取虚增或虚减计税面积的办法进行处理,但这又会造成计税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相吻合的情况,与政策相左。尤其是对于那些由受益农户供养的农户来说更是一个难题。
第五、乌江库区移民问题。金沙地处乌江渡水电站淹没区,有相当数量的库区移民。由于乌江渡水电站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修建的,对移民的安置和补偿并不象现在那样清楚和明晰,长期以来,移民问题一直是困扰当地政府的老大难问题,大部分移民安置点均存在“有费无税”的状况。税改前本来就很难收缴农业税费,长期遗留下巨额尾欠。在此次税改工作中,当地政府主要采取规范的办法,将他们承担的“费”规范成税,并作适当减轻。但是很多地方的移民均认为他们并没有农业税任务,所以,税改后也不承担农业税任务。反应较为强烈。
第六、 撂荒土地问题。近年来,随着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加,不少土地都处于撂荒状态,根据税改政策,这部分土地不能免除农业税。但是,基层政府又无法收缴,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七、环境破坏问题。城关镇裕民村地处矿区,长期开采导致地层下陷,水源被污染,当地农民种植水稻困难,农民以此为依据,对税改工作提出种种要求。
第八、 教育布局的调整问题。金沙县根据全县总体工作的安排,对部分乡镇的学校布局进行调整,拟搬迁、合并部分乡镇学校,一些地方的农民对此有意见,并以此为由拒缴农业税。
第九、农村公共设施不完善问题。部分乡镇的农户以当地修建的水池等设施不能投入使用等为由,拒缴农业税。
第十、城关镇的部分农户自发性地退耕还林,在承包土地上植树造林,但是根据税改政策,这部分面积仍然要纳入计税土地面积计征农业税,对当地老百姓的造林积极性有很大影响。
第十一、在城关镇等征用土地较多的地方,农民所剩的土地太少,导致按常产计算的减负率偏高,影响了全县整体的税负指标的确定,成为税改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以上就是金沙县在税改工作中暴露出的主要难点和热点问题,有些是全局性的,有些只是个别地方发生。当然,在税改过程中,以及税改后历年的工作,很多问题都已经解决,重大的难点问题已经制定了方案,准备解决。但是,笔者在此将问题摆出来并不是说工作中有什么不对,而是对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得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上述问题在税改工作中曾经是困扰广大税改工作者的难题,笔者也曾为此困惑许久。现在就用利益冲突的观点对这些现象作分析,会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
2、利益冲突是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
前面讲过,政府是为了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纠正市场失灵而存在的。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就是制造各种社会公共品的过程。政府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政府的行为同样要遵循经济规律,而且政府行为的结果影响着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但是,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作为不同的经济主体,必然存在各自的经济利益,所以,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正是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导致了税改中的上述难点问题。此外,正如前述的那样,建国以来几次重大的制度变迁都是以政府主导为主的改革。在此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利益分配的调整过程。其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调整的主要对象和核心。
第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利益冲突影响税改结果,政府让利的有限性是制约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问题。税费改革的目标的多元化就是这个思想的直观体现,从“三个确保”就可以看出,政府的设计目标中,还是突出了保证自己收入这个重点的。多元化的目标导致的必然是一个折中的方案。各地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过程中,既要保证“减负”,又要避免税改后财政出现过大缺口成为工作的出发点。这个问题还可以通过第二个表现看出来,既上下级之间对财权的控制问题。本来通过“分灶吃饭”是解决了上下级之间在财权上的划分问题,但是,现在看来这个问题还远没有解决。在税改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的就是,政策规定计税常产的确定应遵循“自上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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