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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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不稳定性和多样性,对于如何在现有bbs和论坛栏目中发布的的信息则可能会有期限保留;有向单个人发送的信息和向多人发送的信息,如电子邮件e-mail发送给个人的邮件和qq聊天中发送给聊天对象的内容,还有向所有会员发送的群发邮件或聊天群中向所有的群用户发出的信息。这就使得,对于互联网上的信息适用统1的标准来界定其是否可作为现有技术存在很大困难。 三、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界定 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1般都认为,我国专利法对现有技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界定:1是时间上必须确定该现有技术出现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2是地域上,采取混合性标准,即对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采取世界公开标准,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则采取国内标准;三是公开的方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四是公众的可获取性,该公开的现有技术必须是能够为公众所得到。[8]也即通常所说的现有技术的三要素:时间要素、地域要素、公开要素加上公众可获得性,互联网信息要作为现有技术也不能例外。接下来,笔者就从这四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 (1)确定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时间要素 笔者前面已经论述过,由于黑客技术的扩展,互联网信息时间如果简单地依据信息文件所显示的时间来确定肯定是不符合实际的。日本特许厅在《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信息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公开这1问题的回答应基于引用的电子技术信息所载明的时间,公开的时间应按照将互联网信息在各自网站公开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时间转化为日本标准时间来进行确定。localHosT从上述内容可得出:第1,日本特许厅不会采用未载明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为现有技术;第2,网站公开时间可以用来判断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但该网站公开时间仅作为认定该信息公开时间的基础,只有在对该时间“进行确定”的判断后,才能确定其具体公开时间。[9]而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128条中也有类似的原则性规定:未包含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或在线数据库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笔者认为上述日本特许厅的做法可取。原则上,未载明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其次,已载有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应进行个案考察。 对于如何来确定互联网上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日本的上述《指南》列举了1个“极少怀疑成分”信息的网站,并明确对于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其公布的时间就可以直接引用为该信息的公开时间。 而欧洲专利局则在2005年检索与提供文件方法座谈会的研究报告中给出了1些建议。该报告认为: 1。对于互联网上相当数量的可得信息而言,没有什么标记可用来确定信息初次为公众可得到的时间,但为了对公众可得性有个大概的指示,确定1下日期有时会有帮助:电子文件最后进行修改的日期;文件归入服务器目录的日期;搜素引擎在特定地址首次访问的日期。 2。对于1些文件,比如某些期刊的论坛或bbs等,该类网络信息的共同特点就是用户无需付费就可以通过直接访问或注册用户而登录浏览网络上的信息,1般可以分为两种:第1种为免登录网站信息,如新浪网站等1些新闻网站信息,通过上网后输入网址就可以充分浏览到其网站上的免费新闻信息;第2种为登录访问信息,如1些免费论坛、bbs网站上的信息,用户必须根据该网站的要求先进行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口令后才可以据此登录网站进行浏览其站内的免费信息。因上述两种信息与我们普通的其他纸质信息如报刊新闻或出版物等1样具有开放性,即只要你安装并接通了互联网络,你就可以通过点击或登录来访问浏览这些开放性的无偿信息内容,因此,这些信息当然具有公众可获取性。后者主要有会员访问信息,如有些网站要求进入者必须根据要求并付费后取得用户名及密码后才能登录进入访问浏览站内信息,对于该类网站信息,尽管有不同的意见,但学界基本达成1致的意见,即只要网站对付费用户对象没有特殊要求,如未附有某种先前注册时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行业习惯上的默示义务,并且完全符合1般公众的条件,该类网站上的信息同样可以归入现有技术的范围[5,10],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第2,网络保留信息与即时网络信息。这是根据信息在网络上保留时间长短来进行划分的,网络保留信息是指该信息在互联网上保留了足够长的时间,1般是指该保留的信息可以为1定数量的网络浏览者——公众所查看到,如新闻网站上的信息,论坛内、bbs上的信息。对于该类信息,即使其并不直接出现在所进入的网站上,但也可以通过1些搜索工具如站内搜索或搜索引擎google等查找后间接找到。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达,任何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会使用上述方法来查找信息,因此,该类 上1页 [1] [2] [3] 下1页 信息通常也应属于公众可获取的信息范围。另1类是即时网络信息,即该类信息在网络上未能保留足够长的时间,其短暂时间仅使当时在线的某些人浏览到,有时可能只是发布者和管理员看到而已,如某人上传信息到某论坛上,因为该信息不符合论坛的要求而很快被管理员发现并删除。日本特许厅的《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认为,信息公布的时间并不足以使普通公众有效访问时,这样的信息是不被公众可得到的信息。学者维哈尔施特等在《现有技术在互联网上的公开:欧洲的观点》1文中也明确表示:短暂时间的公开并不能认为可以构成现有技术,尽管很难证明在互联网上的公开事实仅是因为出现了短暂的时间和恶意行为。[7]笔者基本赞同上述观点,因为,即时网络信息由于存在网络上的时间太短,以至于根本不可能被1般公众所接触到,当然也就不可能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因此其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但上述观点唯1难以解释的是,被公众所有效访问的足够长时间应如何解释?足够长时间可以采取主观性标准和客观性标准来解释。如果采取客观性标准,则法律上就应规定1个具体的信息保留时间,但这显然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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