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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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符合现实的,比如我们规定3天的保留时间,也即确定互联网上的信息只要在任何网站超过3天时间既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现实中网站情况各不相同,有些网站如专业网站或会员网站由于访问的人少,甚至可能从信息上载到申请日的很长1段时间内(超过3天)根本就没有人来访问过该网站,该信息也就不可能被相关公众所得知,因此,客观性标准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前面有关互联网信息公开时间的论述,对于被列入到“豁免网站”名单的网站信息,无论其公开的时间有多长,只要其在上述网站公开过就具有公众可获取性,即采用客观性标准;而对于其他网站上的信息,则应在个案中通过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来确定具体的公开时间,也即采取主观性标准。 第三,单向网络信息和多向网络信息。这是根据信息发布对象的多少来划分的。单向网络信息是指信息仅在单个的网络用户之间进行流通,而不泄露给第三者,如我们经常使用的普通电子邮箱、qq之类的即时聊天工具以及聊天室内的私聊等信息,该类信息通常因为公开的对象有限,不可能被1般的公众所获知,所以也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而多向网络信息,是指该信息是面向多人传递的,从而有可能会被1般的公众所获知。该类信息又可以分为不特定对象的多向信息和特定对象的多向信息,前者由于信息可能被任何不特定的对象所获得,所以构成现有技术的1部分。后者则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只向特定的有某种保密性义务对象发布的信息,如某公司向本公司内部特定级别的管理层员工发送的邮件,显然不足以为1般的公众所了解,因此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而对于那些向特定的但不存在保密性义务的对象发布的信息,如某网站仅向本站已注册用户发布的信息,或公司向普通员工发布的信息,则应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参考文献: [1]何越峰,互联网信息的现有技术效力问题初探[m]//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研究(2003).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201-202. [2]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 吴观乐,专利代理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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