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政策是公平合理的,才可能自觉地缴纳税款,否则就会偷逃税,产生“搭便车”行为。因此,公平是纳税的心理前提。这说明,当纳税人主观上感到公平时,就会产生主动纳税的激励,否则会产生纳税不遵从的激励。…
当前,税收政策以及执法尺度不一是纳税人不公平感存在的主要原因。税收执法透明度不高、随意性较大、人为因素较多的弊端增加了纳税人逆反性税收不遵从的概率。而税制设计不合理,税法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许多纳税人的不满,如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纳税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纳税人之间、同一规模的不同纳税人之间都存在税收负担不均衡、不平等的问题;同是纳税人而社会地位却不同,税收负担水平与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以税谋私,吃拿卡要报的现象在少数税务人员身上仍然存在等等。税负不公特别是逃税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不仅有悖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易使纳税遵从的纳税人感到吃亏并产生负激励。
3 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我国传统的财税理论片面地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忽视了税收收入的筹集与公共品的提供之间的对等关系,忽视了纳税人与政府之间事实上存在的交换关系。在这种传统理论的指导下,长期以来,我们遵循的征管思路过于强调政府的权力而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税务机关不把纳税人作为纳税权利主体,而作为纳税义务主体来看待,没有充分认识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纳税人的权利也仅仅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些权利。在目前的税收征纳关系中,纳税人实际处于弱势地位。
二、提高税收遵从度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进行广泛而有效的税法宣传,降低无知性税收不遵从。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实实在在的税法宣传。如在税务大厅、公共图书馆、大型的广场、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各种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税收宣传刊物,可以在宣传刊物上介绍与纳税人有关的各个税种的信息,解释各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缴纳方式等,还可以告诉人们如何合理节税,增加刊物的可读性。另外,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进行纳税广告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并可通过一些有奖知识问答来提高民众的参与度,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播报税务信息,使纳税人及时获取信息。在宣传过程中,要注重税法知识的传播,尤其在出现新政策和新法规时,更应及时让纳税人知晓新政策和管理措施的变动时间和具体内容,避免税法宣传流于形式,浮于表面。要从根本上形成一个长期、持久、务实的税法宣传机制,提高税法宣传效果,从而减少无知性纳税不遵从。
(二)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减少自私性纳税不遵从和无知性不遵从。税务部门应按照以纳税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纳税人导向的税收业务流程优化方向,建立纳税咨询、纳税辅导、纳税法律救济及办理纳税事宜等一整套的纳税服务措施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努力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大力简化税制,简化纳税程序和手续,通过提高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纳税申报程序,降低纳税人纳税遵从难度和遵从成本。针对纳税咨询,应给出切实有效的服务措施和服务承诺。如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网络咨询服务时,应保证服务电话24小时开通,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应给以纳税人一定的承诺,如回复的时间承诺,真正为纳税人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是流于形式。应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为其提供方便,尽量减少纳税的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及心理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构建有效的税务稽查机制和税务处罚机制,加大纳税人不遵从的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个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有效的实施机制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得不偿失,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纳税人的纳税不遵从,并不在于这些纳税人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是在于不遵从的收益与成本之间存在着诱人的差额,使有些纳税人铤而走险。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应对有关处罚原则进行调整和修改,改变目前处罚标准偏低、数量界限模糊、弹性太大的状况;另一方面,必须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坚决克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错误做法,加强对处罚中“人治”行为的约束,真正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强化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有效的诚信激励制度,增加纳税遵从收益,提高纳税遵从度。很多学者的研究证明,威慑风险对纳税人遵从度的影响是有限的,只有实施奖惩结合的“胡萝萝卜加大棒”政策才能从根本上全面促进税收遵从。klepper and nagin(1989)认为,由于很多原因,奖励可能比处罚更有效。sour(2002)认为,对纳税人的“好行为”给予激励(比如对于保持凭证记录和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按其所纳税款的一定比率予以返还),能使他们形成一种对税务机构的正面态度,从而提高他们的遵从水平。邓力平(2002)也提出,要寻求一种激励机制来诱导纳税人讲真话,使纳税人讲真话与其利益相符。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印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从而使我国第一次有了衡量纳税人遵从程度的统一标准,但由于刚开始试行,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从发展的角度看,试行办法在评定主体、评定对象、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级待遇、等级升降等方面仍需加以完善。在评定主体上,应逐步创造条件把纳税信用的评定机构由税务机关过渡到社会中介机构,使评定结果更具有公信力;在评定对象上,等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扩大评选对象范围;在评定标准上,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评定程序上,要尽快从主要依靠人工审核评定转向主要依靠计算机自动审核评定,并完善评选监督制度,在等级待遇上,加大不同纳税信用等级之间的待遇差别,特别是大力提高a级纳税人的优惠待遇,加大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力度;在等级升降上,要随着纳税人遵从程度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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