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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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增收、快速增收。各级银监部门要强化对涉农金融机构执行支农贷款比例规定的监督检查,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高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力促涉农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 6.建立农业保险机构,增强“三农”御险能力。根据农村经济,特别是农户种养业投资周期长、季节性强、自然灾害不可预期等风险因素和农村保险市场需求,尽快组建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保障高风险农业、长效性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御险能力。开发设计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保大病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在种养业、养老、健康、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需求。 7.强化政策激励引导,确保支农运营持续。一是建议国家明文规定,在近10年,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业产业化链条相关的龙头企业、基地建设、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涉农贷款,一律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运营成本。二是县(市)、乡(镇)政府应定期提取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风险准备金,启动支农信贷资金风险管理和利益补偿机制,对涉农金融机构扶持“三农”业务中遭受的损失,比照政策性金融机构补偿标准及时给予一定的补偿,最大限度调动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三是国家应明文规定,在近10年,农村金融机构每年发放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最低比例,以有效解决“三农”贷款难问题。四是国家应修订和完善有关担保法律法规体系,把林业产权、土地经营权、农产品收获权、鱼虾捕捞权、牛羊猪宰割权、竹木砍伐权、果园经营权、小水电和自来水的收费权等纳入贷款的担保抵押物范围,努力破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难问题。五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要求,在财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农贴息和呆账损失弥补。 8.着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力促涉农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为着力打造和谐新农村,县乡两级政府必须高度农村信用环境建设,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和措施,强力推进“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建设,进一步强化农户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着力降低农村信贷市场的信用风险,力促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郑晖.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做出新贡献[j].中国金融,2008,(4). [2]刘永强,张海峰.构建新金融体系服务新农村建设[j].农村金融研究,2006,(8).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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