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就成了保护伞、通行证。另一方面,财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经济事项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增加了审计难度。财务核算中心人员不参与各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对各单位具体工作和开支项目不十分清楚,在会计核算上往往只是注重审核其票据要素是否齐全、报销手续是否完整等形式要件,不能对其反映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以及相关的合法性等实质要件进行有效的监督,由此产生的违纪问题,给审计部门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三)审计准则规范滞后。财务核算工作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后,由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作出承诺,由谁签证、如何签证,对此现行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未能涵盖此类情况。在财务集中核算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原来的会计责任发生了一定改变,被审计单位原承担的全部会计责任中有部分转移到了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主要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代管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对会计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但会计责任主体还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因此,内部审计工作要根据会计责任的变化情况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探索,同时更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这方面的准则进行规范。
(四)对资产监督难以到位。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上收行仍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集中行财务部门只作为集中核算的组织机构,进行日常的核算工作,而对上收行资产的实物管理并不介入。这样,有可能造成有些上收行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不善,导致固定资产毁损和丢失;有些上收行处置固定资产,集中行也无法及时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的核算手续;有的上收行甚至年终结算也未进行财产清查,出现账实不符也不知道。由于固定资产的管理缺乏应有的相关控制程序,审计监督也难以到位。
(五)现场审计难度加大。在过去“分级管理、分级核算”模式下,内审部门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对财务现场审计已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财务集中核算后,会计档案都由集中行集中管理,即使组织对上收行进行现场审计,由于能够调阅审计的会计资料寥寥无几,一方面使得审计人员难以把握审计的重点,另一方面,即使是发现疑点要进行查实,需要在上收行与集中行之间往返,既繁琐,时间跨度又长,审计的时效性不强。
(六)审计制度风险加大。实行财务集中核算还处于探索实践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权威性的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各行只是在借鉴其他商业银行或政府部门集中核算的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制订相关制度,其科学性、严谨性难以得到保证。
三、财务集中核算后完善内部审计的基本对策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农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关注财务核算新的情况变化,打破常规,拓宽审计思路,调整审计监督的内容、重点、方法,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
(一)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审计部门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应把集中行财务部门有关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安全性纳入审计方案。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上收行还是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同时抄送集中行财务部门,并要求两者对各自的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既要对被审计上收行业务经营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也要对集中行财务部门有关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资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二)适时调整审计重点。实行财务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上收行财务收支的监督,规范了财务核算行为。审计人员应考虑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审计重点应侧重审查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资产管理的安全性、集中行财务部门监督未涉及和监督不力等方面。应对被审计行收入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检查有无“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现象,有无将收入放在基层营业网点、食堂,或将资金进行体外操作、逃避财务部门监督;重点审查上收行有无用合法票据虚列支出,套取现金;对被审计行固定资产的购买、使用及报废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有无擅自购买、处置资产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特别对那些尚未纳入财务集中核算的专项资金、账户应进行重点审查。同时,注意揭露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改进审计方法和手段。随着审计重点的调整,审计方法也须相应改进。一是要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总量进行100%的审查,重点对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认会计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地予以反映。二是通过账面审查,分析其不合常规的地方,再以此为突破口,以外围调查等方法入手进行审计。如针对其他支出有悖常理的地方,就要向被审计单位的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调查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等。三是从账户入手、追根溯源。在审计中留意支出的账号,并一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户核对,以此发现蛛丝马迹。四是向有关单位了解其掌握的被审计单位及领导的经济状况和廉洁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五是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在审计准备阶段调阅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档案,掌握被审计单位履行财务制度情况及单位经营状况,在此基础上重点掌握其各项支出性项目,与以前年度同比是否有异常,是否忽高忽低,并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六是适时开展后续审计。为使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内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采取跟踪审计、审计回访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就被审计单位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在适当时间向全行公开被审计单位关于问题整改情况的清单,说明哪些问题整改了、哪些没有整改以及没有整改的原因及责任,把整改情况置于全行监督之下,强化审计效果。对财务核算中心的审计与以往的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在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审计方法等方面也都应有所不同。要采取以内控测试、岗位流程检查为主,会计资料审计为辅,核算中心审计和集中核算上收行延伸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多地运用观察法和查询法。
(四)把握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划分。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体系的单位审计时,在审计问题的定性上,与传统的会计核算形式不同的是,有些问题涉及到了财务核算中心,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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