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定价调整 [论文摘要] 论文对美、日、中三国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政策进行了比较,对转让定价的性质作了探讨,建议我国税务机关加强对转让定价的监控,对过分的转让定价应参照美、日等国的做法对其实施处罚, 同时配套相应的企业对产品和劳务的提供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由自主的确定价格,转让定价是企业的自主权,是法律所许可的。对转让定价避税,既要承认转让定价是企业的自主权,也要承认政府有权对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以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但不能加以处罚。笔者认为,对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管理当局在做出调整之前,应注意从合同条款、经济环境、财产或劳务特性、企业所采取的商务策略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可比性分析,对一般性的转让定价,税务当局可以进行调整,但不能对其处罚,以维护企业的定价自主权。但对那些过分的转让定价,如果其目的已经与故意的偷逃税没有实质差别,是可以参照美、日等国的做法对其实施处罚措施的。但对所谓的“过分”应给出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同时配套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以便操作执行。 参考文献: [1]杨斌:国际税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 [2]彭夯等编著:企业税收筹划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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