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次贷危机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信用风险企业发起的,受联邦住房企业监管办公室的严格监控,但由私人机构发行的另外20%的mbs则不在其监管范畴。作为金融企业,贷款机构为了追求更高利润大力拓展次贷市场也无可厚非,但是金融监管当局却需要站在战略高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宗旨下,从宏观上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利害关系。但由于美国金融监管属于分业监管模式,因而缺乏全局性的机构来前瞻性的监控金融创新的
2 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次贷业务暴露了风险管理“失灵”
(1)贷款流程创新助长了次贷风险集聚。在金融自由化、市场流动性泛滥、房地产业泡沫背景下,银行等贷款机构为了获得更高利润,对贷款流程进行创新,即贷款发放机构不直接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查,而将该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贷款经纪商。贷款经纪商原本是购房者的代理人,为购房者寻找最佳的贷款机构及争取有利的贷款合约条件。但在竞争激烈的次贷营销中,银行等贷款机构把贷款审查环节外包给了贷款经纪商。据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的报告,60%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起和贷款交易是由经纪人完成的。受利益的驱使,贷款经纪商从中介服务变成为金融机构“卖贷款”,有意降低贷款标准,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而次贷借款人普遍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金融知识,在低首付、低利率的诱惑下,实际是借了高成本、高风险的贷款。另一方面,次贷发放机构由于通过证券化过程能够将次贷的信用风险分散和转移,因此也放松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调查,主要依赖贷款经纪商。这样,许多通常被认为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就容易地获得了房屋抵押贷款。LoCaLHOSt据2007年底的一项调查显示,次贷中60%购房者的申报收入被至少夸大了50%。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明显违规的做法既没有及时风险提示,也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
(2)次贷业务暴露了大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缺陷。次级抵押贷款大部分是存款体系外的专业抵押贷款公司发放的,商业银行并未大量发放。但是,大型商业银行广泛参与了次级贷款的证券化过程,包括次级债承销、服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投资。正是次贷证券化过程放大了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在参与中没有充分重视和识别风险从而遭受了巨额的亏损。
第一,商业银行忽视表外实体的业务风险。在次贷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通过创设独立的特殊目的机构(spv)作为次贷证券化的表外实体,其主要形式是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公司(asset backed commercial paper conduits,abcpcs)和结构性投资工具公司(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sivs)。这两大表外实体持有大量的债务担保凭证(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s,cdos),却不受资本监管制度约束,也没有资产拨备要求,加之其资产负债存在显著的期限结构错配。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这些表外实体面临巨额亏损和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一方面,商业银行被迫向其提供备用信贷,从而将表外风险暴露在表内;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sivs发行的资本本票的持有者将会面临额外的市场风险。按照美国以市价调整(mark to market)的论坛论文集,2008,(11)。
[4]汤世生,从美国次贷危机问题看中国金融创新之路[j],当代金融家,2008,(1)。
[5]陈颖,王胜邦,张守川,次贷危机对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08,(10)。
[6]德国中央银行执行董事hermann remsperger,美国次贷风波引发对金融稳定的再思考[j],当代金融家,2008,(1)。
[7]陆晓明,从金融产品异化角度解析次贷危机的特征、发掘和前景[j],国际金融研究,2008,(11)。
[8]2007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r],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