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尽快对公民的生命权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五,生命权入宪还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需要。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只是时间新问题。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是我国政府的义务,而宪法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途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摘要:“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为适应签署非凡是今后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需要,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修改完善现行宪法,在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
(三)宪法规定生命权应当注重的几个新问题
我国在修改现行宪法,将生命权写入宪法时,还应当注重正确处理几个和生命权相关的新问题摘要:
1.“生存权”入宪的新问题。目前国内有的学者主张将生存权写入宪法。假如宪法是从生命权的含义来规定生存权,我们赞成;假如“生存权”只是作为国家独立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这两项权利的统称而将生存权规定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中,我们就不太赞同,因为固然这两项权利非常重要,但国家独立权是对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新问题,它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本身,不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故国家独立权不宜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章节中规定,而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权则完全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加以专门规定,不必使用“生存权”这一有多重含义而易让人误解的概念。
2.死刑存废的新问题。死刑,就是生命刑,它意味着剥夺罪犯的生命权。正因为世界各国愈来愈重视人的生命权,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据统计,截止2001年6月,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09个。[3鉴于传统观念等国情,显然目前废除死刑的条件在我国还不成熟。但是,我们必须熟悉到,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究竟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也是我国政府已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而且大家都知道,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刑罚,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我国今后应尽可能限制死刑的适用,我们要在修改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生命权的同时对死刑的限制新问题一并加以规定。笔者建议借鉴世界各国的立宪经验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死刑只能由法律规定用于惩罚故意而结果为侵害生命或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罪行。”
3.堕胎的新问题。人的生命从何时算起,胎儿有无生命权?和此相关的就是堕胎的合法性新问题。假如承认胎儿有生命权,那么堕胎就是侵害胎儿的生命权。由于堕胎新问题涉及道德、宗教、健康、政治和法律等诸多新问题,其合法性在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新问题。在有些国家承认胎儿有生命权,堕胎就是犯罪。《美洲人权公约》也规定,生命权“这种权利一般从胚胎时起就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人口压力大,需要推行计划生育,目前公民的生命是从出生起算的,法律答应堕胎。今后是否对堕胎作一定限制,如承认5个月以上已有强烈的生命表现的胎儿也有生命权而原则上不答应堕胎,这可作进一步的探究。在实际上,我国刑法规定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有对胎儿生命的考虑。我们应当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生命权的同时,对相关的堕胎和计划生育等新问题一并予以考虑,在部门法中加以规定。
4.安乐死的新问题。既然公民有生命权,那么公民是否享有放弃生命的权利,是否有权选择“安乐死”?安乐死,分为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使用维持病人生命的现代医疗设备和手段,让病人自行死亡;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注射毒剂等所谓不痛苦的方式,帮助身患不治之症且极端痛苦而又希望死亡的垂危病人提前结束生命。安乐死的新问题在世界上争论很大,有的赞同,有的反对。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消极安乐死法;1996年5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一部积极安乐死法——《垂死病人权利法》,但实施半年后被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废止。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慎重对待安乐死的新问题,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的生命权的同时,可以授权立法部门对安乐死新问题进行专门立法。
参考文献
[1[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摘要:法律出版社,2001.19.
[2迭目江腾。火车撞人非等铁路医院不可?[n.中国青年报,2002-04—19.
[3程味秋,杨诚,杨宇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培训手册摘要: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规则[m.北京摘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58.
①当然,也不排除翻译错误,也许是国内学者将“生命权”误译为“生存权”。
②本文的外国宪法条文均引自摘要:姜士林,等。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摘要:青岛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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