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预防视角谈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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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是社会志愿人员的重要来源。这些力量也应以同样方式进人以上共同体。 三 目前社区矫正的难点在于本身制度化程度不高,矫正方法有待逐步完善;由于社区条件有限,对被矫正人的行为督导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而公众对矫正个案的失败缺乏必要的容忍度也会影响社区矫正的持久推进。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化须注意以下问题。 1 .完善观护手段,落实行为督导 目前关于强制无偿劳动的时限与具体组织方式,各地已有了一些制度方案,公安部《假释、缓刑、管制、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条例》 为其行为督导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但社区矫正包括行刑社会化和教养社会化,它的原意是通过社会化处遇让不同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犯罪,如果矫正方式用之不当,潜性扩大行刑范围就会与这一取向相背。比如强制公益性劳动有公开示辱的特性,它的适用面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而且即使是对受刑人来说,直接在本社区从事无偿劳动可能影响其融人社区,一般情况下隔区安排无偿劳动会更好一些。这一点已有成功范例,2001 年5 月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曾对一桩暂缓起诉的案件适用了社会服务令,犯罪人被责令在另一社区从事规定时限的无偿劳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里,我个人虽对本案适用社会服务令的合理性存有异议,但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值得借鉴的。 另外,社区观护有更深的寓意。日本学者认为“保护观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让少年回到社会环境里生活,在周围市民的协助下,给他们以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的必要援助、指导,监督他们不再重犯。保护观察的实施者与接受者之间,会产生一种相互信赖的感情纽带,使少年能战胜外部的诱惑。”⑥ 可见,社区观护制度应当看重的是培养行为人的自律意识,督导者更多是扮演观察的角色,只在必要时予以行为指点和生活扶助。因此,如何把握行为督导与权利保护的分寸,如何既与被矫正人保持适度距离又不致让督导者懈怠职责,是一个有待继续解答的制度性问题。 2 .更客观地建立社区矫正的评估指标,坚持矫正社区化方向 在社会面临犯罪的严峻形势时,社区矫正的制度化将是一个极度艰难的过程,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社区矫正既是利用社会力量优化预防犯罪效益,又得通过法律示范引导公众行为。一般来说,社会舆论与公众在总体上能够形成综合治理犯罪的理性看法,但涉及具体案件的社会化处置,其对犯罪的恐惧心理会冲淡理性,他们转而支持重刑政策,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回应要么冷漠,要么反对。尤其是在社区矫正的具体个案处理上,公众不能容忍哪怕是最低限度的失败。因此,对于社区矫正的评估须有更切实可行的标准,至少应当给予这一新兴事业生长的有利环境。 其实,对制度创新的压力不只是来自公众。即使在法学学者内部,有关法律公正与效益的理解仍然存在分歧,一些学者偏重于法律程序技术的立场致使他们对制度创新的审视要多于支持。南京对某犯罪人实行暂缓不起诉案件引起极大争议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检察官本着犯罪人社会化需要而启用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被“上纲上线”:检察官造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难保社区矫正的推进过程中不出现类似情况,“唯轻刑是论”可能就是一顶现成的帽子。其实,既然现行法律给予检察官相对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现行法律确认缓刑、假释、管制刑等开放化处置的存在,就已经表明刑事法价值的多元取向。关键在于司法部门与社会志愿人员对社区矫正制度化付出长久不懈的艰苦努力。 当然即使这样,社区矫正中出现失败个例仍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各试点地区确立的社区矫正指标应具有合理性。 注释: ① 在大多数国家,涉及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限于对精神病人和酒精、麻醉品中毒者的治疗,与之相关的是社区康复的概念。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犯罪人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而有犯罪危险的不具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外围的制度教养具有“准刑罚”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至少在客观效果上它与现行刑法的犯罪评价存在冲突,与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相距甚远。因此,把社区矫正的对象限制于犯罪人,这一制度弊端只会日趋明显。反之,借社区矫正方式改善刑事执行和淡化制度教养,能够启动整个司法预防制度的良性运作。 ② [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 .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258 一292 。 ③ 天津司法局政研室,实行罪犯社区矫正的可行性研究[j ] .中国监狱2003 , ( 3 ) 。 ④ 阂征.上海市社区矫治的做法[j ] .中国监狱学刊,2003 , ( 5 ) 。 ⑤ 我个人认为,赋予法院介人行刑的更积极角色,是推行社区矫正不可忽视的环节。对此,我对行刑管理机制的权力分配在《 行刑法律机能研究》 中已有详述。 ⑥ 「日]宫泽浩——少年违法犯罪与违法犯罪少年的处遇,详见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184 。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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