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当事人”位置,并使其处于排序之首,从而使被害人诉讼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堪称以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抹重笔所在。但客观地说,仅就侦查讯问程序而言,被害人除了可以要求讯问人员回避之外(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其他诉讼权利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强化。因而,讯问中被害人整体诉讼权利与犯罪嫌疑人相比严重失衡。这当然不是法律价值取向的初衷。为此,很有必要在侦查讯问中增加被害人两项重要权利:其一,“知情权”。即被害人及其亲属有权向侦查机关质询、了解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供述内容,侦查机关也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案件审讯必要的进展情况;其二,“要求道歉权”。即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在侦查讯问进行之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就伤害行为与事实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其道歉。与此同时,有权对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与事实,通过适当方式(如录音、录像)予以斥责。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出于满足及早知晓“为何受伤害”的最低愿望以及抚慰受伤心灵的最低需要,赋予其上述两项权利,对于加害一方来说并不过分。而且,这将有利于加害者良心的内谴与人性的复苏,从而促使其及早认罪服法,悔过自新。更深层次的意义还在于:这样做,“与其说是对那个受到伤害的人的关心,不如说是对社会总的利益的关心。”[7](p111)将彰显出中国法律制度应有的一种思想特质——赋予受害一方充分的“人文关怀”和“道义支持”,给予中国人“人心”与“民意”足够的考量。因而,完全符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认同,更具备厚重的伦理道德基础,应当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讯问人权保障模式之一。
(三)坦白得利原则。坦白得利是指对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诉讼阶段均能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乃至减轻处罚。对此,有学者曾提出了“量刑折扣”的很好建议。(注:“量刑折扣”,是指对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的被追诉者,人民法院在结合检察机关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在量刑时根据有关情节予以适当的折扣。对量刑折扣的运用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理解。)坦白得利原则,实际上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法定化和制度化。该原则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首先,有利于增强侦查讯问必要的力度。其次,有利于减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促使其主动选择“坦白交待,悔罪认罪”的道路,从而充分实现刑罚之目的。诚如公安部特邀审讯专家季宗棠先生所言,必须向犯罪嫌疑人推销一个基本观点,并且要让犯罪嫌疑人接受这个观点:如实供述对自己有利。[8](p112)最后,有利于加快讯问节奏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翻供现象的出现,从而有效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强迫供述”证据留存原则。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讯问人员已经存在或认为存在的“强迫供述”的非法行为,有权要求保留证明此类非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并据此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强迫供述”证据留存原则应体现出犯罪嫌疑人两项具体权利:其一,“刑讯伤势检查权”。即当犯罪嫌疑人受到或认为受到刑讯逼供时,可以亲自或通过其律师在法定时限内向法定的独立机构申请人身检查以确定伤势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证据随卷保存。其二,“超时讯问笔录载明权”。即当犯罪嫌疑人受到或认为受到超过法定时限的讯问而未得到必要的休息时,可以要求在《讯问笔录》中载明讯问起始的真实时间以及未获得必要休息的实际情况,并亲自予以确认。如果讯问人员拒绝载明或所载情况未经犯罪嫌疑人确认,则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按指印。需强调指出,“超时讯问笔录载明”原则能否成为“实然”的法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每一次讯问的最长时限以及数次讯问间隔的最短时限。其中尤以前者为必要。众所周知,关于每次讯问的时限,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唯一相关的内容,也只是要求应当(必须)在拘留或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第65条、第72条)。事实上,这一缺乏应有严谨性而易生歧义的规定不仅使得侦查人员无所适从,甚至还带来诸多的争议——这种讯问的“进行”,是于二十四小时内只要“开始”就合法,还是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结束”才正确?因之就产生了一种现时侦查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拘捕后的讯问确实于二十四小时内开始,而结束的时间却远远超过二十四小时,有的甚至连续达到数天数夜。这种现象亟待通过立法予以彻底的改变和纠正。将每一次讯问(包括第一次讯问)的时间规定在一个合理适当的时限之内,保证受审者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不仅是规范侦查人员讯问行为的客观需要,更是人权保障的时代观——“以人为本”执法思想和“人性化”讯问理念的必然趋求。
人权保障背景下的中国刑事讯问制度改革,是在中国特有历史条件下所展开的一场法律变革运动。勿庸讳言,这种变革所要体现与构建的,应当是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思想和价值取向,本国度生活条件与社会现实孕生的法律精神以及承载这一法律精神的法律制度与规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看重这样一句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断言——“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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