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性推定的普适性。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些基本的普适性推定。如在证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成立后,推定不存在有责阻却或违法阻却等事由;在公务人员的正式行为包括司法行为可推定为有规律地、合法地执行的;一个人的精神状态推定为正常,具有正常思维并能自由判断的人的行为被推定为是这个人意志的产物,但是,这个推定可以反驳。这些基本的普适性推定是诉讼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
二是不利推定的许容性。不利推论主要指根据沉默权或者拒绝回答某一问题而推定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即使沉默权或拒绝回答作为认定有罪依据;不利评论是指为了让事实的裁判者作出这样的推论,而就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对有裁决权的法官或陪审团施加影响。塞西尔·特纳对关于沉默进行不利推定的理由作了如下解释:“一种较为复杂而又更为经常的情况是,当着某个人的面作出某种陈述,如果这种陈述是虚假的,这个人自然就会反驳,而他保持沉默,‘沉默即可视为同意’,这就意味着他承认了该陈述的真实性。”(22) 大陆法系学者对此作了相同的解释,他们认为在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严重的不利于另一方时,另一方不可能保持沉默而不予以反驳。
(二)刑事推定的条件
多数学说认为,刑事推定之规定除了形式上必须有法律明定外,实质上应同时符合下述几项要件,始能与无罪推定原则不生抵触:第一,高度之设置必要性,系指依法政策及社会通常判断,有必要明文规定可由前提事实推定待证事实(推定事实)存在之高度必要性存在。第二,举证之困难性,系指就追诉者之检察官而言,要提出证据证明推定事实存在极为困难。第三,合理之关联性,系指由前提事实推认推定事实之存在系属合理、相当、亦即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合理关联性而言。第四,反证之容易性。对被告而言,要破解推定,亦即提出证据显示推定事实之不存在并非困难。最后,就推定之效果及反证之内容而言,关于推定之效果,应采“可能的推定”,并非“强制性的推定”(23)。再者,被告仅提出证据使法院对于推定事实存在产生怀疑的程度即可,而不必反证证明至推定事实不存在或具证据优越性。刑事推定在具体运用时,在证据上首先要求基础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其次要求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合理联系”,并达到“极有可能”标准,否则,运用刑事推定是危险的。如果被证事实和推定基本事实之间没有合理联系,如果从其他事实的证明中得出的某一事实的推论(由于两个之间缺乏联系)是主观臆断,那么,一项法定推定就不能维持。
然而,目前在我国很多应建立的刑事推定制度尚无明确规定,造成控方证明的困难,指控的无力,使一些犯罪难以受到指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借鉴其他国立法得相关规定以减轻检察官举证困难的负担。
就上述两案而言:针对案件一中对乙的指控是不存在争议的,就甲、丙而言,笔者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达到起诉标准,即现有证据基本能够证明甲、丙二人的行为有定罪的极大可能性。首先,甲、乙、丙三人上车后选择的特殊座位,后排走廊便于望风,中间靠走廊的位置便于行窃,甲、乙、丙三人车上互通电话,并交换了座位为行窃做好了充分准备;其次,乙行窃暴露后丙上前干预,说明丙明知乙的行窃行为;最后,甲、乙、丙三人的犯罪前科这一品格证据在该案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上述证据和品格证据,根据经验法则也就是按照常识和经验完全可以推定甲、乙、丙的盗窃共谋,让法官形成甲、乙、丙有罪的临时心证。而甲、丙二人的简单否认互不认识并未形成“合理疑点”,因为兄弟和狱友是不可能不认识的,不能达到阻断法官临时心证的作用,而甲、丙二人的沉默只能让法官形成对其不利的推断,因为如果指控是错误的,甲、丙二人自然就会反驳,而甲、丙二人保持沉默,“沉默即可视为同意”这就意味着他们承认了该指控的真实性,从而推定他们是盗窃的共犯。
针对案件二中张某,一方面,张某虽然在公安机关曾经作过几次有罪供述,但是其取得毒物、实施投毒、销毁毒物的行为,毒物存在于何种食物中除供述外并无其它证据与有罪供述相印证,因此该案并未达到有定罪可能性的起诉标准;另一方面,张某后来全部作无罪辩解,称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当晚自己也有中毒症状,已经形成了阻断有罪的“合理疑点”,因为事件发生次日公安机关并未及时对其进行毒物检测,从而失去了检测的条件,不可能排除该“合理疑点”,因此法院只能对张某作无罪判决。
注释:
①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形成被告有罪争点的责任,争点形成责任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
②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检察官最后应排除所有的合理疑点的责任。
③疑点形成责任是指被告形成合理疑点的责任。
④[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⑤[英]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08页。
⑥蔡墩铭:《刑事证明与举证》,《法学家》1996年第5期。
⑦蔡墩铭:《审判心理学》,水牛出版社1981年版,第219页。
⑧颜厥安:《法、理性与论证——robert alexy的法论证理论》,《政大法学评论》第52期。
⑨蔡墩铭:《审判心理学》,水牛出版社1981年版,第217~218页。
⑩[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11)陈朴生:《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2年版,第311页。
(12)dressier, id, at 52-53; christopher b. mueller & laird c. kirkpatrick, evidence160( little. brown & company, 1995) .
(13)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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