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在我国目前应是可能性,因为法官可以行使职权进行证据收集调查。
(15)dressler, supra note 10. at54-61: mueller & kirkpatrick, supra note 11, at 156-159.
(16)[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第四版),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17)[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第四版),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18)蔡墩铭:《刑事诉讼法》,五南出版社1981年版,第84页。
(19)卞建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2页。
(20)[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
(21)王亚新:《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22)[美]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37页。
(23)此处指转移说服责任的强制性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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