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关系的失衡甚至是业主一方的内耗应当负有很大的责任。业委会所凝聚的效力在不断升级的业主对利益的疑虑和内讧中消耗殆尽。委员“利”的缺失使得这种制度安排不可能持续稳定,我们不可能要求委员永远遵循道德的约束而甘心为其他业主付出,这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业委会委员应当“职业化”、“专业化”,通过专职、专业取代现在的兼职和非专业做法。
首先,应确立业主委员会聘任制。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由业主大会聘任,并由业主大会向业主委员会颁发写明代理权范围的授权书。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一定必须是业主,也可以引入具有专业理论和知识的技术专家,条件成熟也可以引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职业标准,建立注册的业主委员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建立职业化的业主委员会,提高业主委员会的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工作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服务意识,真正代表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其次,应该确定适当的聘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聘任期限如果过长则极易招致其惰性,不利于积极有效地开展管理工作,还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过短则又由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频繁,致使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也不利于管理,一般以2年或3年为宜。
再次,应确立业主委会成员津贴制度。应当建立业主委会成员津贴制度,实现业主委员会成员责任和利益的统一,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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