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公益诉讼的诉权配置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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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当事人理论,法律只能给适格的诉讼当事人以救济,其出发点是救济,是与权利相关联的,无权利则无救济。这种诉讼当事人理论只适用于保护私权及个体利益的救济的民法,而不适用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经济法。要使现行《民事诉讼法》能起到保护公益的目的,就必须对当事人适格作出扩张。在这方面,美国的“相关人理论”可资借鉴,如将“相关”理解为处在这种潜在的损害危险之下就可大大扩张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并可考虑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直接”二字删除。另外,要使普通公民能真正担负起经济公益维护的重任,还必须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作重大修改,如可考虑吸收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合理内核,赋予普通公民自愿代表全体利益受损的公民提起诉讼的资格,从而达到以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的最大功能。 但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普通公民的法制观念与“公民诉讼”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近年我国确实出现了一些公益诉讼的“弄潮儿”,如自费发起第一起环保类公益诉讼的浙江农民陈法庆;七次状告垄断业的山西“刁民”郝劲松;以一人之力憾动“全国牙防组”的李刚等,其榜样示范作用不容低估,但不可否认“厌讼”仍是我国主流诉讼观。私人为维护社会经济公益而提起诉讼的现象正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这一机制将最大发挥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全民皆兵”的威慑功能,宜作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长远的发展方向。但在现阶段,基于诉讼经济和有效的考虑,在经济公益诉讼诉权配置上笔者主张以检察机关为经济公益诉讼的主导,以相关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为补充,而不赞同将公益诉讼权赋予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普通公民对于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可向检察机关检举、告发,检察机关再据此决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韩志红.经济法调整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3]颜运秋.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j].北方法学,2007,(3).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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