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逃匿行为入罪需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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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方的状况,我们思维的出发点应该是,如何规制欠薪逃匿,避免这样的事件发生,而不是事后英明。虽说“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避免羊亡”的思维才更具前瞻性。 针对欠薪逃匿现象,应该实证调研和系统分析欠薪逃匿行为发生的场合,涉及企业性质、企业资本状况、企业用工形式以及用工记录等等。欠薪逃匿往往是欠薪在前,逃匿在后;开始只是欠薪,而所欠薪酬的累积对企业形成巨大的负担,逃匿则成为一种逐利行为,由此才会有欠薪逃匿行为并形成社会危害。由此,笔者认为,劳动执法和监察部门应该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月得到支付,由此资方不可能欠下巨额工资报酬以致以逃匿方式处置。切断欠薪,也就切断了逃匿的动因,这也是严格贯彻《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需要。申言之,如果《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得到良好的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积极履职,欠薪逃匿行为一般是不会发生的。 欠薪逃匿行为入罪的思想动因是执法领域的严打思想在立法领域的渗透,而严打思想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因此,我们对“动辄用刑”的社会治理思想必须警惕。我们应该牢记:每一次刑罚都意味着刑法的失败。强化劳资纠纷解决的社会机制,强化劳动力市场的监管,防止欠薪行为的发生,从而也就无所谓逃匿了。在严格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执法环节谋求公权力的介入,形成对资方工资薪酬制度的时时监督,或许这才是应对欠薪行为以及后来发展为欠薪逃匿的行为的合理应然之举。 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私法关系或者说社会法关系的公法介入,不是一件想当然的事情。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法学家和犯罪学家蔡墩铭先生曾提出,“不当之制裁反而助长犯罪”,值得我们警醒。刑法具有事后性,刑法的适用总是意味着社会的净损失。此外,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李斯特有一句很好的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今天,我们在此专题探讨欠薪逃匿行为入罪问题本身,并没有比专题研讨欠薪逃匿行为的法律与社会控制机制更具有意义。没有刑法是不能的,但刑法绝不是万能的。面对欠薪逃匿行为,我们需要的是实证的调研分析、综合性的思维考量和全局性的制度设计,“动辄用刑”与“动辄得咎”,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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