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在本质上并不比其他的生物更优越。”我们在此试图对行政法的生态性理念的应有内涵进行尝试性建构。
(一)生态本位成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的法理意义
“和谐就是一种美德”,行政法只有把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体现行政法的内在美德.行政法作为一种制度理性. “不仅要调整物与物的关系(真),还要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善),更要调整人与物的关系(美)。所以行政法要成为一部具有内在和谐、真善美辩证统一的现代型法律,就必须在法治行政理念的基础上积极的吸纳生态性理念,使行政法生态化
首先,行政法必须具有生态性特性是由行政行为与生态环境的密切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较为权威的《法理学教程》中指出‘·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认为既然行政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就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这种理论无论从行政法历史发展还是从现实的状况来看都是不能成立的。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虽然行政法一开始产生的目的是用以规定行政机关和引导、命令行政相对主体从事对人的行为以及产生一点的人与人的关系,但随着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和资源危机的加剧,环境资源的保护工作的加强,行政法的机制开始用于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和引导、命令行政相对人从事对生态环境的行为、形成或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据权威资料显示:为了应付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各国首先采用的法律手段就是行政法律手段,首先制定的法律就是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迄今为止所形成的具有特色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大部分是属于行政法调整机制范畴的调整机制。行政法的历史说明行政法在应对和处理生态问题方面起了其他法律和措施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现实来看环境资源的规划、环境资源使用权审批关系、土地的征用及超标排污、损害环境资源的处罚都与行政法有关系,而且大量的事实也表明较大领域对生态环境的认为破坏的后果往往与行政方面的行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与行政法有关的行为基本都于生态环境有着直接的联系。
其次,行政法积极地吸纳生态性理念能够更好的协调人类的发展与保护自然利益的关系,是我国的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是一种平等性的权利经济,是一种以意思自治、利益多元为前提条件的经济,而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的、不可独占的资源。也正因为如此,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仅仅靠市场的调节效果不是很明显。这种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国家的公权力的介入,而国家的介入往往又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行政法,通过行政机制来规范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如果通过把生态性理念作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就可以用这一理念来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每一条文,从而充分体现行政法的生态性特性。按照传统的发展观来看,社会的发展主要看人均cnp(国民生产总值)或cdp国内生产总值)。而这种衡量标准并不能代表一个国家的真实财富,更不能反映一个国家的发展潜力。这种增长是以栖牲环境为代价而取得,这种以工业增长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其结果往往会导致资源日趋短缺、环境急剧恶化、人民生活质量下降,并最终导致发展的不可持续性。因此,必须改变单纯以cdp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做法,把经济发展中所付出的环境和资源的代价纳入到成本中进行核算,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确保实现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而这一切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需要行政法的支撑,需要行政法对生态及自然环境的关怀和体贴。
(二)我国行政法的生态性理念的基本内容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具有生态法律意识。生态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产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简言之,环境意识即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生态行政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其生态意识由于个体特殊的社会地位、生活经历和特殊的利益而表现出个体性特质;同时由于个体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群体之中,又必然表现出共同的社会利益,是在多样性的基础上的统一。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生态法律知识、生态法律思维方式、生态法律情感、生态法律态度、生态法律信仰、生态法律心理、生态法律观念等。行政主体的生态法律意识及其变革、发展取决于一定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一定的生产方式,而且一个国家的政权导向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态法律意识,即粗放型的生产方式导向和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导向往往也直接影响着行政主体的生态意识。
其次,行政职权的设定必须考虑生态权。根据蔡守秋教授的介绍,法律同样可以用权利和义务的范式来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也就是通过规制人们的行为,赋予人和自然相应的权利并设定相应的义务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所以在行政职权的设定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专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新权利和新义务,从环境正义和环境民主出发,围绕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以特殊的权利义务结构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来建立和健全环境权同时设立和完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义务: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资源的义务、保证平等的获得、使用这些资源并从中受益的义务、防止或减轻对资源或环境质量的破坏的义务、减少灾害、提供紧急援助的义务、承担破坏这些资源或环境质量的责任义务。这样通过赋予人和自然相应的权利并设定相应的义务,从而使行政法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绿化”,使制定的行政法能够很好的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
再次,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以生态利益为本位。行政权的行使往往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更多,但与生态资源的保护也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当该行为涉及人类对自然的侵害和利用时,往往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不当所引起的人为环境问题。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从传统的视角均认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行政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功能,事实上当一项行政行为涉及到人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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