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关系时,这一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往往能够影响和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20世纪50年代麻雀成为当时的公害,所以政府号召人民随心所欲的拼杀麻雀,从而使麻雀与人类成为敌我关系。但2002年12月湖南省首次通过地方法规将麻雀列为湖南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从而改善了人类与麻雀的敌对关系。所以行政权力的行使的生态化能够有效的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最后,对违反生态本位理念的行政行为,行为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的生态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其应该承担的责任是指违反行政生态性法律规范所应该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的后果。当然行政生态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参照民法上侵权的构成要件,强调主体合法和造成生态破坏后果的事实,但我们认为在主观要件方面必须进行修正,必须参照《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理念来追究行政主体的生态侵权行为。行政法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比其它的法律具有更强的优势,它能够而且正在使用公权力来支配和调整行政行为对生态自然的态度及其趋向,因此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环境资源的“托管者”,应该为全体人民谋福利为目的,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三
行政法的生态化主要通过国家法的制定授予国家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环境资源的职责,采取行政手段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生态环境有关的人与人关系的倾向。但在现实生活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客观的存在着诸如法律理念的转型滞后、行政执法的效率积极偏低、司法的功能偏差等缺陷。所以我们认为不仅要构建行政法的生态性理念,而且要在行政立法中确立和承认生态资源的利益归属权,并对行政行为的生态违法明确归责理念,从而使生态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
首先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的生态化,用“生态牙日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确认生态环境的人格牙益归属权是我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人类中心主义是一切以人为中心,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为人的利益服务,其实质是个人中心主义。马丁·海得格尔认为我们必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他认为:人和动物都一样,都是从属于大地和自然的,人不是自然和大地的主宰,而是它们的维护者。从法律的生态性特点我们可以推导出法的生态优先的内涵主要是指我们在处理经济增长和生态保护的问题时,要确立生态保护法的地位。西方在现代性转型过程中曾经也提出协调发展的设想,但是这一理念往往成为经济优先发展的代名词,其结果虽然经济有所腾飞但却是建立在以损害人类的生存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之上,而且是相当沉重的代价。这一教训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尤其是我们当前处在经济发展也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形势更加严峻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关键时刻,我们更应该把“生态优先”的基本理念纳入正在现代性转型的行政法理念之中,赋予自然界的动植物以生命、自由等各种权利,正确认识到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个普通成员,人类应当关注非人类存在物,关注生物圈、地球、生态共同体、动物、植物以及那些虽不具有自我意识却具有客观价值的存在物,确立同为地球生物圈内的物种—人和其它的动植物的平等性、地球资源的共享性。由于人类相对于其它地球的存在物具有主观的能动性和侵害性,而通过伦理道德及其它的举措效果并不明显。例如中国自1958年以来大量的砍伐林木,仅黑龙江省50年就生产了2.2亿立方米木材,到20世纪末中国的天然林几乎名存实亡,随之而来的是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和漫天而来的沙尘暴所以在当前我们只有从行政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界定人类与生态自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还生态环境的人格利益,把生态自然中的每一个有机体都看着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从而把自然环境作为独立的、具有人格主体地位的平等身份来看待,并用法律来确认“环境人格”的身份和地位。既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法治内涵应有之价值标准。
其次行政法的生态化可以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价值法定化,对人为的侵害生态环境造成自然环境的破坏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生态资源是一种‘·免费的午餐”,并不把环境和自然资源本身对地球的贡献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本效益之中。在现实生活中环境要素如水、空气、阳光等人类生活的必须品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我们在使用时往往是无须支付任何代价,并且往往是可以任意的进行占有和处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迅速增长、清洁的水、空气、宁静和阳光等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步的显露,人类的生存利益与生产利益在对环境的需求上开始产生对立并形成日趋激烈的竟争态势,传统的法理念这时却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必须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来平衡和制约人与人、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根据1995年世界银行提出的评价财富的新方法: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及其它资源综合起来进行评价,承认生态环境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价值。
这一做法有利于消除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的不经济性,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外的协调和吻合。而面对当今生态危机的严峻挑战,契约的伦理化是契约秋序现象进化的必然方向”、运用契约规则的方式和效力来表现人际关系中的正义、合理、公平的伦理观念,将善的价值取向和判断广化为人与自然共在同享的秋序归依具体内容体现为当代人之间的平等享用环境和生态资源的契约关系、国家与全体国民之间关于委托国家管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的契约关系、不同时代人关于享用生态自然资源、保护地球环境的契约关系以及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关于共享地球的契约关系。尤其是人类与地球上其它存在物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法的理念中应该得到应有的确认和体现。同时由于环境资源具有“整体性”、“共有性”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公害性”的特性,这就意味着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侵害的结果决不仅仅某一公民个人利益的侵犯,而是对社会群体和全社会利益的侵犯。对于那些为了个人利益而侵犯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而言,对其责任的归认应该采用“严格责任制度”的理念,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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