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基础上成文并将自己作为首创者予以发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特别是获酬权,更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尤其是署名权,也欺骗了公众。窃取科研成果的实质是窃取了他人的财产权、署名权,使被窃者付出的艰辛劳动得不到应有的报偿,财产和精神损害兼有。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他人未公开的科研成果,也包括他人已发表的科研成果。但不包括现行知识产权立法不予保护的知识产品,如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公式以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动植物新品种、用原子核裂变的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和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成果等,而且这里受保护的作品须是法律保护期限内的作品,不是已过保护期而成为人类共同财富的成果。
2.客观方面特征。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予以公开发表,并获取重大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权利人的授权擅自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科研成果的一部分或全部抄袭过来,或者将他人成果进行非实质性的变动(如变动语句或段落的顺序,更换个别词语),当作自己的成果予以发表(据为己有),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实现非法目的。
这一行为构成犯罪,不仅要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而且必须将所剽窃成果予以公开发表。这里的“公开发表”是指以报刊、杂志、广播、电影、电视等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如果剽窃他人作品而不公开发表(如学生为完成作业而抄袭他人作品等),则不成立该罪之剽窃行为。
认定是否“获取重大利益”可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获取研究经费或科研奖金)和“获取重大荣誉、名誉”两方面衡量。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即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主观方面特征。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是该成果的完成者也没有经成果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而窃取该成果,其目的是获取利益(包括获取重要荣誉、名誉和经费、奖金等重大经济利益)。否则,则不成立本罪。
4.主体特征。学术腐败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风靡中国大陆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是继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之后的另一个大规模、深层次的社会腐败。学术界人士,上至院士、博导,下至研究生、大学生,抄袭剽窃成风,巧取豪夺成性,弄虚作假为常,欺世盗名为荣。不仅如此,学术腐败已经从学者的个体行为发展成集体、集团行为,并且有制度化、合理化的趋势。因此,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并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适用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剽窃是司法中难以认定的一种行为。对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剽窃行为的判断,美国司法界中诸多法院都坚持复制或模仿应达到一定数量,方构成“实质性的”侵权,但对量的判断一直存在争议。有的法院则采用风格测试或观(听)众测试方法,请专家或观(听)众来测试两部作品是否相似。当然,如果法院发现两部作品存在“共同错误”就更容易被认定剽窃。吴汉东先生提出,在确认剽窃行为时,一般需掌握以下界限:作者利用原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体裁、观点、思想等再进行的新的创作,是新作品,不能认定为剽窃;对他人作品所表述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也不能完全照搬他人的文字。
即便认定为剽窃,也并不是所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剽窃的行为分一般侵权行为与严重侵权行为,对一般侵权行为应依其具体情节、后果、影响等各方面因素,由学术界处理或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分别追究民事、行政责任,这在我国民法、著作权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并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好的运用。而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严重剽窃行为则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有序的法律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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