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影响力交易”,“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
六、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
(1)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2)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3)是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4)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七、如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
1.完善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国目前对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很多,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看,应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的内涵及范围,在总结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的基础上,将各种手段进行归纳并作出规范的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
2.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对于受处罚的对象,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给行贿者和受贿者以同等处罚,如果只注重对其中一方的处罚,则很难达到治理效果。其次,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然而在现实中,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所换取的利润远远高于其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仅对其作出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足以起到处罚作用,因此应增加处罚额度,以到达震慑效果。
3.转换立法视角,中国的现行立法对商业贿赂的界定采取的是一种可以称之为“行贿主体视角”的界定技术,那么这种技术或者手段效果如何呢?从各地反商业贿赂执法的情况看,由于法律定义选取了“行贿者视角”,导致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必定以行贿者为逻辑起点,我们总是先确定行贿主体再追查其资金走向,而一旦资金走向复杂化我们就难以继续追踪,案件也就搁浅了,既不严肃也缺乏效率。若改变一种思路,从受贿方的角度对商业贿赂进行界定,可将商业贿赂定义为:交易中一方雇员、经理、董事等成员或其委托之代理人接受对方给予之利益而违背其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行为。独立于交易双方之外的但对交易的成就具有影响力的独立中间人也适用前款规定。
4.完善执法制度商业贿赂查处的逻辑出发点也应当有所转变,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积极作用。案件的查处重点应当放到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高发群体上进行常规监管上来,可以确立会计账目特别是利润来源、大规模消费的经常性报备和临时审查的制度,一旦发现违法之嫌即要求受监管人说明财务状况,执法机关则负责核实,而无法说明或者无法核实的即可认定为商业贿赂。
5.制定《反商业贿赂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行为也在不断翻新。为了进一步打击商业贿赂,应加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日前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20世纪80年代酝酿起草的,仅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必须根据新形势加以修改完善。中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缺陷,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条款,同时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以整合、统领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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