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现代精神》一书中指出,人们对制定法的顶礼膜拜,相信法律是涵摄一切无所不能的想法,根本就是一个关于法律的“基本法律神话”。他运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来考察法律界的众生相,认为,这种“基本法律神话”的产生主要来源于某种程度上的“恋父情结”。“因为他们(社会公众)还没有根除那种孩子似的对一个权威性的父亲的需要,并无意识地试图在法律中发现其孩提时代认为父亲所具有的稳定性、可靠性、确定性和万无一失性的替代物”。在打破“基本法律神话”的同时,弗兰克也没有忘记向司法领域开火,在他看来“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决定判决内容的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逻辑更不是概念,而是‘跟着感觉(hunch)走’!换言之,要先根据感觉大胆得出结论,然后到法律和学说中去小心求证——无非是东寻西找、各取所需,而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却是法官的个性。”[11]因此,事实上判决是根本无法预测的。为了进一步为自己砸烂审判公正的形象提供论据,弗兰克又对美国的基层法院审判过程进行考察并出版了《受审的法院》一书,该书在通过对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过程分析后,清楚地表明了对于法律上的要件事实的怀疑(fact-skepticism)。批判法学另一个重要代表人物肯尼迪则在其“被视为批判法学奠基石之一”的论文《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注释〉的结构》中,重新解读史料和法律话语,从中发现了在法律规则的注释当中实际上巧妙地掩盖并调和了各种矛盾或者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的消除不是借助于司法理性判断,而是在于主观的价值取舍。其目的是要说明法律上的判断其实都是政治性选择的决定,无论是司法解释、先例的援引抑或是正当化的法律论证,其实只不过是用于遮人耳目。因此,判决内容不是取决于法律或者事实,而是最终取决于法官的不同价值观和价值序列,或者说取决于各种主观因素的综合作用。
我们固然不能同意法律现实主义者和批判法学者们的否定审判公正并进而怀疑一切司法行为的合理性的论调,因为无论如何,现代社会之发展、和谐仰赖于法律秩序的确立,而不是相反。但是,他们对裁判可接受性的质疑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与反思。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客观地分析现行司法框架下,刑事裁判制作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应是我们当代学人对待法律的科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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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see a.aamio,the rationl as reasonable.kluwer academic rublishers.1990,p.229.
[11]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eb/ol].中国大学生网,http://www.chinaue.com/html/2005-12/2005121195341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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