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民法和商法。
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并由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和商法是彼此独立的,它们都是私法。但在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是实行民商合一制,即民法包括商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同时,由于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行为和商事组织的特殊性,商法也产生了自身特殊的规则,商法本身也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国际性,使得商法和传统民法相区别。然而,商法毕竟也和民法一样,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要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仍然属于大民法的范畴。
我们看到,在谈论公私法划分的问题时,人们也提出了很多的批评,认为这种划分太过机械,割裂了法律的内在联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们开始质疑这种划分是否有必要。但正如上文所述,不论何种分类方法,都把宪法、行政法、刑法划为公法,民法归入私法。实际上,公私法划分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民法所特有的私法传统与理念。那么,民法作为私法,它有着什么样的理念和传统呢?
第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重要的传统。如前所述,罗马人已经把全部的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其主角是权力,其运作有赖于权威、命令和服从,其内容体现为政治、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它以权利为核心,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其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学者认为,罗马人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正是因为他们始终对权力的猖獗抱有警戒之心,试图划出一条“楚河汉界”[4],国家在公法范围内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内活动,其终极关怀是私人的平等和自治。
私法自治,又称私权自治、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依自己意思和理性判断,去设计生活,管理事务,形成各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真谛是尊重选择,其基本点是自主参与和自主责任[2]。简单地讲,就是在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领域,能够自己来决定一些东西,而不需要其他人,更不需要国家来加以干预。国家和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就是对私人及其领域的利益和安全予以保障。
可见,私法自治正是市民社会的应有之义。民法根植于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人人平等而且自主,没有人可以超人的特权命令他人,或干预他人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完全可以由自己决定怎样去行为,从而形成市民社会的自治。而在政治国家中,为了保证私人领域的自治,公权力只能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的原则。
私法自治在物权、债权、婚姻、继承和商事领域表现为五大自由:财产自由(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交易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和营业自由(投资自由)。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比如物权法上的国家征收、合同法上的无效合同就是对所有权自由和合同自由的限制。因此,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要对私法自治进行干预。诚然,西方各国的私法均经历了从崇尚绝对的个人自由到重视社会利益的转变,然而私法自治始终作为民法最基本的理念而存在。尤其是,正如上文所述,中国历史上国家权力十分庞大和发达,市民社会尚未成型,平等和自治的理念在今天还需普及和发展,强调私法自治的民法传统则具有更加强烈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11.
[2]张弛.民法性质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
[3]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94-95.
[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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