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上的特点
行政法所规范的关来,属于公法土的法律关来。公法土的法律关系也是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在这一点土,与私法规范私人相互间的关系没有本质的差异。但是,私法以调整对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目的,而行政法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或者承认行政主休的优越地位,并对基于该地位而进行的发动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承认其种种特殊规则,或者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规定与私人相互关系规范不同的特殊规范。此外,基于行政法本身是以多数人为对象、整齐划一地适用的性质,往往设定以多数人为对象的团休性、平等性的规定。行政法在内容上的这些特点,在成文规定中有时并不一定予以明确而具体的表示,但在行政法的解释上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优越性
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人民之间的行政关来的调整和规范。人们称行政法是有关权力关系(gewaltverhaltnis)的法,就是指的这种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强制、土地的征用以及税、费的赋课征收等,都是基于这种关来进行的。行政法对行叹权主体行使行政权予以严格的规范和制约,禁止其独断专行,同时承认行政权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不同于对等的私人相互间的行为的优越效力。这是行政法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具休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承认行政支配权。行政法承认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休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命令
权(befehlsgewalt),形成权(gestaltungsgewalt)。所谓命令权,是指不管行政相对人的意思如何,单方面发布命令并要求相对人服从之的权力,如税的赋课征收等。所谓形成权,是指单方面地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亲的权力,如土地的征用、法人的解散、公务员的罢免等。这种命令权和形成权称为支配权。当然,这种支配权,根据法治行政的原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本舟对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休承认这种支配权,是行政法的显著特.点之所在。后述各种特.点,都是墓于这一特点而派生出来的。
2.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上述行政主体的支配权,本来应在法律的严格构束下,根据法律,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但是,假设该支配权的行使违反了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该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是被推定为合法行为,依然构束相对人,相对人依然负有必须服从之的义务。这称为行政权的自主合法性或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之所以承认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这样的特殊效力,是基于如下考虑的:即这些行为与基于单纯的私人的自由意思的行为不同,是行政主休基于法律作出的行为,暂且推定其合法,不仅构束相对人,而且其他国家机关及第三人都应草重之,这样有利于维护行政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性,有利于国家行政目的的实现。但是,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并不是否定对该行为提起行政争讼,若争讼的结果该行为被撤销的话,原则上该行为溯及成立时失去效力。并且,无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多么严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有一定利害关来者只要不中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便无法对杭行政行为的这种事实上的效力,无疑是机其不合理的。因此,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一种补救的理论,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严重且明显时,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并且,请求权利救济,可不受时效限制。
3.承认行政的自行强制权。行政法赋予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以依据自己的职权,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或实现行政土的必要状态(行政即时强制)的权能。私法上的义务强制,只能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而行政法上的义务强制,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中请人民法院进行以外,一般情况下,一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其职权自行进行,这一点充分体现了行政权的优越性。并且,不是强制履行义务,仅仅为实现行政上的某种状态,而赋予行政机关以直接强制的权能,这更是行政法的显著特.点。这称为行政权的自行强制或自行执行(selbstzwang)。当.然,这些权能同样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使,若其行使违法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当然可以对其提起争讼。不过,争讼的提起,并不当然地停止该权能的执行。这是由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所决定的。
(二)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优先性
行政法承认行政权的优越性,可以看作通过行政权来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即使行政法未承认行政权的优越性,即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以和相对人对等资格从一定的行为(如缔结行政合同)时,行政法也常常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规定各种特殊的规范。这称为行政法土的公共利益优先性。但是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是象纳粹时代那样承认绝对的公共利益优先,而是承认保津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法律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现代国家行政法以车重和确保公民个人权利、利益为原叫,同时不断调整其与一般公共利益的关来,以求得从整体上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现代国家中,为达到在兼顾二者利益的同时,优先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继建立起公用征收、土地征用、公务协助、适当补偿等一系列制度。可以说,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是与公民个人利益相协调的,而不是承认绝对的公共利益的优先。
(三)行政法中的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平等性
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其规范对象的,并且,在这多数人之间,也必须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行政法所规定的内容,自然呈现出定型化的倾向,一般是就其适用规则统一的准则,以防止实际操作中的不均衡和不平等。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以多数人为对象规定较笼统的准则,一方面通过通知、指示等规定更加具体、更加详细的实施基准或操作规则,以其确保实质上的整休均衡与平等。
(四)内容的极为广泛性
现代行政活动领域极其广泛,既涉及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覆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不限于传统的治安、军事、税务、外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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