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工商、食品、卫生、保健、环晚、劳务、社会福利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都有行政活动的渗透。因此,在各个领域里都雷要有行政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极为广泛的内容。
(五)较为明显的易变性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由于社会经济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科技文化不断发展,因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变动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的客观形势迅速作出反映,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经济及科技文化等的发展和繁荣。
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谓行政法规范的易变性,仅仅是指它与民法典、刑法典相比变动较多较快,并不是说这种易变性意味着朝令夕改。作为法,行政法规范不同于政策,依然是有相对稳定性、有构来力和强制力等墓本特征。
(六)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一体性
实休性行政法规范与程序性行政法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现代的民法与民诉法、刑法与刑诉法,都是实休法与程序法分开,可以分别制定,可以各成体系以致各成部门法。行政法规范常常不易分别程序法与实体法。
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不限于行政诉讼法,而且还包括行政程序法,即行政权的行使原则和方法的规范。在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作为法律主休的特珠性,国家需要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程序性的行政法规范,有些是可以逐步独立出来的,形成某一类单一的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但是,要把所有的程序性行政法规范都独立出来,并制定统一的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绝扑一件容易之事。
现代国家行政法规范中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划分,并昨将二者绝然割裂开来,只是相对而言,各国相继制定的所谓行政程序法,内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有实休性规范。明确把握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行政法和行政法在现代国家的地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们不能只强调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行政实休法的必要性,甚至可以作出极端的形而土学的命题—“法即程序”。公正的结果有赖于公正的程序保障,但是,公正的程序并不一定产生公正的结果。我们应该一方面致力于行政实休法的完善,另一方面致力于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
注释:
①例如,在日本,最初通说是国内公法论,随着时间的推移,次第出现私法特别法论、行为规范论(市民公法论)、特殊法学论、行政过程论、行政特有法论、公法和行政私法论、行政领域论等等。而在中国,关于行政法的定义.同样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说法”。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第32一42页。关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传统学说认为是行政关系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近来,学者们又提出了一些新概念,如,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第10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j匕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7页;等等。
②参见罗豪才主编.前出书,第7一8页;姜明安主编,前出书,第10一11页。
③许崇德、皮纯协主编,前出书.第42一45页。
④总的说来,学者们在这方面的论述较为片面、肤浅,普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⑤田中二郎(行政法总论)(法律学全集6),有斐阁,1979年9月,第94页。该著作初版于1957年3月,标志着田中行政法理论的最终完备。该著作对行政的观念、公法的特殊性质、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和行政争讼制度展开系统深入的论述,确立了日本行政法总论的“四个支柱”。其中.“行政法的特殊性”是其“公法的特殊性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关于行政法特点的以下三方面的论述.主要是参照该书第94一106页而展开的。
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立法工作的进展,特别是随着行政程序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最近.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主张制定统一的、完整的、包罗万象的行政法典的呼声。这种观点需要冷静对待。我们并不是主张前人未做的事情,我们也不能做.但是.我们认为,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一切的主张或看法,都应该基于充分的理论基础和足够的实践积累。行政法是一个实用性极强的部门法,而行政法学是一门理论性极强的学科。
⑦请参照后述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的有关论述。
⑧参照《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条等有关规定。
⑨有的学者主张“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乃为行政法最主要的法源”(管欧(中国行政法总论),台湾兰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1981年第四版.第32页)。我认为,这种主张是不科学的。我们知道,所谓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8页)。而宪法虽然规定国家的荃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规则。但是.以宪法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规范.毕竟是较少的。因此,可以说宪法是行政法的墓本法源,而不宜说是“最主要的法源”。
⑩参照罗豪才主编(行政法(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37页。
11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第5页。
12关于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我国行政法学界是学说纷纭.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前出书.第42~44页。
13参见胡建森主编(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第99页。。在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政程序法典化才是行政现代化,因而主张立即着手制定统一的、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更有甚者,主张“法即程序”,认为“徒实体法不能自行,徒程序法可以自行”,“程序法可以取代实体法,实体法不能取代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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