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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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的关系,应当力争以高效促公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大多情况应当采取公正优先的原则。诚如美国学者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2]换言之,应当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因为图快求多,草率办案而损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甚至发生错案。如果发生错案,事后加以纠正和赔偿,反而损害了效率,此乃所谓“欲速则不达”也。公正也是权威的基础。如果司法不公,当事人和公众不仅心理上不认同,对裁判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以破坏性的方式抵抗裁判的执行,司法权威必然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没有公正,就没有权威。当然,司法的权威也不能仅仅依靠公正的程序和判决来维系,它还需要一个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保障机制来确保其得以实现,否则无论多么公正的判决也只能束之高阁,成为“空头支票”。 当然,司法以公正为核心价值不能绝对化。在公正与效率或者权威发生矛盾时,并非一定要选择公正。有时,为了效率、权威,公正要作出一定的让步和牺牲。例如,实行简易程序,程序公正难免有影响;为了维护裁判权威,已生效裁判即便存在一般不公(量刑偏轻偏重等),也不必改判。但是这种让步不宜过大,不能超越公正的底线。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重而道远。只有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开放,并与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才能胜利完成这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奥地利]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19.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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