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规定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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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实现核心技术集成创新与跨越”。而鼓励自主创新,总离不开对创造的激励手段与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法在制度设计上的职能之一就是围绕着如何保护与激励技术开发和创造,维护权利人的权利而进行的。知识产权法的另一职能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实现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如何在权利的保护与限制这一对矛盾中实现利益平衡,保证知识产权得到正当行使,就成为各国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此外,我国加入wto 后,就面临着外国企业对我国挑起的知识产权战役:如六公司(时代华纳、日立、ibm、松下、三菱与东芝公司)对http://***mission.org/grap hic/documents/study- paper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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