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问题进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
经营性资信,泛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以及在社会上所获得的商业信誉,包括特许专营资格、特许交易资格、信用以及商誉等。从经营性资信的构成来讲其内在因素是主体的经营能力。经营能力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讲, 包括经济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市场占有份额等, [44]这种经营能力形成了特定主体高于同行业一般企业获利水平的超额盈利能力;其外在因素表现在两个方面,或是来自于某一组织或机关授予的资格,或是来自于社会公众给予的评价和信赖。该类权利客体所涉及的资格、能力与信誉,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内容。与文学艺术作品、工业技术、工业标记不同,经营性资信的财产价值尚未完全为人们所认识,相关立法保护显见不足。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将此类客体称之为正在开发中的无形财产。[45]
参考文献:
[1]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295 页
[2]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 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 年版,第168 页。
[3]参见l. ray patterson ,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right”, the u2 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91 ; 吴汉东著: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4页。LocalhoST
[4]尹田著: 《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22 页。
[5](法) 茹利欧·莫兰杰尔著: 《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 年版,第231页。
[6]尹田著: 《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22 页。
[7](美) 格雷: 《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 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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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郑成思主编: 《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 年版,第45 页。
[11]曾世雄著: 《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台湾三民书局1983 年版,第151 页。
[12]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86 页。
[13](日) 小岛庸和著: 《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 年版,第5-9 页。
[14]刘家瑞等: 《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 年第6 期。
[15]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 。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52页。
[16]参见(德) 阿道夫·迪茨: 《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 年第4 期。
[17]参见吴汉东等著: 《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18]参见刘家瑞等: 《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 年第6 期。
[19]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 pillet) 、尼波埃(niboyet) 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 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 《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 年版,第281 页。
[20]参见周木丹等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陈允、应时著:《罗马法》,商务印书馆1931 年版。
[21]参见郑成思著: 《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88 页。
[22]参见《国外专利法介绍》(第1 册),知识出版社1981 年版,第12 页。
[23]参见l. ray patterson 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right”, the u2 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p49 -55 ,1991.
[24]同注[23]。
[25]李开国著:《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54 页。
[26]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有国家授予性的特点。诸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等不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审查与批准。
[27]参见(英)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 年版,第5 章。
[28]同注[23]。
[29]参见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191 -192 页。
[30]在知识产权体系中,著作权为典型的一体两权。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作者保留其著作人身权而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的实例
[31]参见(法) 黑格尔著: 《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43 节附译。
[32]吕世伦著: 《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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