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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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大缺陷。本文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等,进行深入理论探讨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提出增设配偶权,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及承担义务的主体,完善过错认定及举证责任的认定等完善建议,希望对我国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配偶权/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及基础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 传统的婚姻法理论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离因损害指的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的违反而侵害到对方的配偶权,对方可请求其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即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的直接原因。如《瑞士民法典》第151条、《法国民法典》第266条均是关于离因损害赔偿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将与离婚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该法第266条规定:如离婚被判过错属夫妻另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他方得在离婚诉讼之际请求损害赔偿。[1]从中可以看出,法国将离婚损害界定为因解除婚姻而导致对方的物质或精神受损失,法国的离因损害赔偿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侵权责任赔偿的规定。LocAlHost 笔者认为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与权利,并不是一种过错行为,因为离婚是婚姻当事人行使个人自由的具体体现,因而不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对于当事人由于离婚造成的损害,可通过离婚补助,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加以完善。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离因损害赔偿规定,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如前所述,离婚损害赔偿界定为离因损害赔偿还是比较论坛》,2000年第2期,第49-57页。 5.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 6.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3版。 7.张竟芳著:《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6期第142—144页。 8.韦钦平著:《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载《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第617-631页。 9.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0.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修订版。 11.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2.罗丽:《论日本关于第三者插足引起家庭破裂的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法学评论》(武汉)1997年第3期。 13.李洪祥:《离婚损害赔偿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与完善》,载《行政与法》2005年9期。 注释: [1]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 [2]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6页。 [3]杨立新:《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载《法学》2002年第7期,第55页。 [4]马特:《配偶权问题检讨》,载《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95页。 [5]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第37页。 [6]刘引玲著:《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7]于东辉著:《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 [8]贾盛荣:《论离婚损害赔偿》,载《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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