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立法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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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世界各国民法均对监护制度做出了规定,本文通过将我国和德国的监护制度进行比较,得出我国监护制度在监护的内容、监护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以及监护监督制度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供讨论。 监护是一种对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生活能力的人的一种监督和照顾制度。[1]监护制度在民法上的意义在于它是对民事主体能力缺陷的补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现其合法民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提供一个途径,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世界各国论坛》,2003年第5期,第89页 [10] 龙卫球主编:《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第二版,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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