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法典的形式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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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后果,但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责任主体并没有违反民事义务,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只是由法律强行作出的损失负担。关于民事责任的概念请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20] 前引苏永钦文,载于《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93页。 [21] 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1页;参见[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3页。 [22] 参见[荷兰]亚瑟.s.哈特坎普:《荷兰民法典的修订:1947——1992》,汤欣译,载于《外国法评译》1998年第1期,第61~65页。 [23] 前引梁慧星书,第249~251页。 [24] 参见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上)》,载于《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第6页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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