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上讲,肯定和否定列举都不能确定全部的范围,势必会存在“灰色地带”。建议在修改中应当增加兜底条款,以概括式为统筹建立刑事赔偿范围的模式。
(四)刑事赔偿范围过于狭窄
1.对合法权益范围、损害赔偿范围界定过窄
《国赔法》只对人身侵权、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规定了赔偿,根据《国赔法》第26、27、28条规定的计算标准来看,我国对于间接损失、精神损害等不予赔偿,达不到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2.刑事赔偿请求人范围过窄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赔偿请求人范围仅仅局限于刑事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等非刑事被追诉者,都并不享有刑事赔偿请求人资格。
对于刑事赔偿范围,建议在《国赔法》修改中,扩大合法权益损害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的对人身与财产侵害的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对请求人的范围扩大到既包括刑事被追诉者也包括非刑事被追诉者,以此更好的保障人权与惩戒犯罪。
参考文献:
[1]高家伟.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5.143.
[2]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94.
[3]刘嗣元,石佑启.国家赔偿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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