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洗钱行为的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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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限度以上的犯罪,我们将其按照洗钱罪处罚;在规定数额以下的,我们可以按照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处罚,或者按照其他法律之规定处罚。 4、符合了国际的立法趋势,上文已经论述,近几年出台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及各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多趋于最广泛之规定。 5、法律作此种修改,实际上是有利于司法实践,且更有效的利用了司法资源,如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等,其本质上是节约了司法资源。因为我们规定了数额的限制,对那些较小的一次性洗钱的行为,不以洗钱罪认定。例如,一次盗窃 1000元进行清洗,并没有对金融机构及金融秩序造成危害,根据上述规定,不构成洗钱罪。就其本质而言,是根据了犯罪的危害性大小对其定罪处罚,这样方便了司法工作者迅速、准确的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审判等,使对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 6、刑法将洗钱犯罪归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洗钱数额较大会影响到金融机构及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特别是“挤兑”现象以及伴随产生的“羊群效应”,给金融市场带来的危险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不对洗钱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其将会对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造成毁灭性的危害。但是,在进行打击的时候法网过密,刑法对其规定的过于严格,例如将一切犯罪都归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反而适得其反,不利于实际的司法操作,因为数额较小的黑钱一般不会给金融安全带来危害,并且在实际中,对于数额较小的黑钱的发现及查处,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如果法律把一切犯罪都归于其上游犯罪中,则可能会出现根本无法查出数额较小的黑钱的存在,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会出现法律被架空的现象,成为“空文”。但按照上述以数额为划分的依据,只把洗钱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多次洗钱行为的规定于其中,便不会出现以上的情况。因为在实际中,只有数额较大的黑钱被清洗才会危及到金融市场的安全,而且相对容易的被有关人员发现及查处,有利于法律对洗钱犯罪的高效率打击。 7、我国现行刑法的量刑多比较重,规定刑期可达四年的犯罪非常多,而且其中有许多罪状在实践中根本无法产生大量的非法收益,其实际也就不可能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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