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制度的应用既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自治理论的,也符合争端解决方式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理念的。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通过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便已足够,无需给商事仲裁裁决敷之以茧,使其难以发挥仲裁的最大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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