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
|
|
人因赔偿而造成的损失。共同行为人之间追偿关系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一个或数个共同行为人因缺乏履行能力而未被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赔偿而无力赔偿,从而没有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个或数个共同行为人在诉讼时因外逃、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未被起诉,因而没有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一个或数个共同行为人没有全部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的份额。共同行为人之间的追偿关系,是在原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赔偿关系消灭之后,又产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义务主体,是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和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有权向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要求双方责任,如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
上一个论文: 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及其制度选择 下一个论文: 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
|
|
|
看了《《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的网友还看了:
[免费范文]试论侵权方的无奈 [法律论文]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法律论文]试论电动自行车的侵权责任与相关立法完善 [法律论文]试析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 [法律论文]试析环境侵权问题 [法律论文]试论侵权方的无奈 [法律论文]试论侵权损害纠纷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法律论文]试析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律论文]试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相关问题 [法律论文]试析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