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察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化和新发展。并且将逐渐改变过去检察机关多强调“维护国家利益的公诉机关”的定位,回复到“权利救济”的本位上,延伸检察工作触角背后闪耀的就是全面平等的检察救济理念。其次,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本身决定了检察机关职能属性处于司法程序的中间地带,较难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导致检察社会化程度较低,而延伸检察机关触角的做法克服了检察机关在基层无分支机构的弱点,也是其社会化的必然路径;最后,该做法目前的效果就是它打开了检察干警封闭的思维,让他们更加关注地区问题,更加关注百姓身边的事情,也让社区和群众了解检察机关。一方面可以逐渐的改善民间调解、政府信访、当事人私了等诸多非讼救济手段趋长的局面,另一方面对普通公民近距离的了解和服务,对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检察官个人素质要求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检察事业的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延伸检察工作触角,使检察工作社会化其实是一个庞大的课题,目前所做的一切都还处在探索阶段。在探索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人手和方式的束缚。社会化必然加大了工作量,但警力紧张又限制了工作效果。而选择哪一种载体或社会化方式也影响着社会化的推进能走多远。但我们相信推进检察工作社会化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有利于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执法公信力,也有利于锻炼队伍,增强干警社会工作的能力。因此,基层院应当继续探索和尝试各种形式,有效延伸检察工作触角,依法履行法律职能务求实效。
综上所述,延伸检察工作触角设置乡镇检察室的做法既有充分的重要理论基础,又有现实需要的迫切。我们坚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宪法和法律、公平和正义放在心中,就一定能按照党的要求、人民的期望、法治的精神、社会的呼唤,将基层检察工作站的作用发挥得越来越大,使检察工作的成效越来越明显。
参考文献:
〔1〕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3〕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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