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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罚的现实化路径           
非刑罚处罚的现实化路径
况。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要求司法机关出台执法规范,明确规定经济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起诉案件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将每个经济犯罪相对不起诉、免予刑罚案件的决定文件以及相关的刑事和解文本备置于司法机关网站供社会查询浏览,以确保公众对检察权、审判权运行的广泛知情与一般监督。
2.健全法律文书检索系统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情况相对复杂,为了减少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法律文书不统一的问题,有必要为承办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处罚程序的检察官、法官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技术支持,健全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处罚适用情况档案系统,使其可以便捷地查询与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处罚程序相关的主题信息,主要包括不起诉决定书、免予刑罚判决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文书样本、和解协议等。
3.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必须落实与完善相关监督机制,使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处罚司法适用保持相对统一。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处罚内部监督机制应当采用多层级、多领域的监督模式:下级司法机关向上级司法机关汇报经济犯罪案件的执行情况;各级司法机关定期就重大或异常案件进行讨论;强调对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处罚的办理确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和考评办法;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一旦发现当事人在非刑罚处罚程序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直接联系检察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办公室,陈述问题、质疑实体或程序的合法性。
4.创新公司犯罪强制性检察监管制度
有必要建立公司犯罪不起诉后强制性检察监管制度,要求承认经济犯罪的公司对内部监管机制进行重整,执行严格的合规程序,即为了监管、预防、震慑经济犯罪专门设计内部犯罪风险控制机制,使其成为公司治理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经济犯罪控制与预防部门,有权强制要求认罪的经济犯罪公司接受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控制与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内部监管职务,协助公司保证合规程序的正常运转,降低公司经济犯罪的案发可能。在试点运行成功的条件下,在公司经济犯罪案件不起诉程序中附加强制性内部监管机制可以强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司内部的监管权限,使其有权在省级以上检察机关的指导下评估、建议、修改公司治理的规章、解雇违纪违法职员、直接以公司名义雇用审计人员、律师在公司内部针对审计、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
公司犯罪强制性检察内部监管机制有利于快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特别是控制经济犯罪风险。检察机关监管人员不仅能够成为认罪公司财务上的监管者,而且可以深入公司内部管理流程全方位执行经济犯罪预防计划。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检察机关要求建立的强制性内部监管机制所耗费的高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对认罪公司造成经济压力。例如,美国司法部率先探索实施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内部强制性监管。但是,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显示,大型的涉案公司仅监管费用一项平均高达600万美元。[v]此外,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监管人员以治理专员的身份介入公司事务亦存在正当性疑虑。因此,节省管理成本、明确法律监管与内部治理界限是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程序如何适用强制监管实践需要不断思索的疑难问题。
二、建立健全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对精神病强制医疗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适用范围不合理、收治精神病人操作混乱、解除强制规范无序、强制医疗执行乏力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与精神疾病行为人相关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改变现状。
(一)健全精神病人非刑罚处罚机制
根据《刑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部分间歇性精神病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轻微犯罪适用免予刑罚。但由于现有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对象局限于对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法适应社会对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进行合理控制的要求。
我们认为,在我国《刑法》对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人实施看管以及政府强制治疗制度的基础上,有必要完善对间歇性精神病犯罪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罚机制。基于一般公众安全保护和对特定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保护的考量,根据保护和矫正的双重目的将间歇性精神病犯罪人安置于特殊医疗机构是亟待付诸于实践的选择。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危险性且监护人无能力看管的,司法机关应当决定适用强制治疗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经过鉴定机构认定人身危险性明显减弱,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现实危险的,可以解除强制治疗。
1.犯罪类型应当具有明确的限定性。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精神病犯罪人强制医疗的犯罪类型应当限定为暴力犯罪。由于暴力犯罪对社会公众安全构成现实且紧迫的威胁,在监护人看管治疗仍不足以防止该危害发生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
2.决定强制医疗的主体应该是检察官或者法官。尽管强制治疗属于非刑罚处罚,但基于其治疗手段的强制性以及不确定期限性的特点,对精神病人的人身限制强度较大。因此,必须经过司法性审查才能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强制治疗;对于免予刑罚的案件,法官裁决是否实施强制医疗。司法机关应当关注后续的强制医疗情况,对于经鉴定符合人身危险性控制指标的,裁定解除强制治疗措施。
3.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执行强制治疗的实施,治疗费用应当由国家承担。强制性医疗应当实行不定期制度,根据病人的病情轻重由主治医院确定不同的治疗时间和不同严厉程度的管理方式。尽管此种非刑罚处罚的期间可以超出罪责可能判处刑罚的期限并视情况予以延伸,但其精确程度是建筑在间歇性精神病人已然的犯罪行为分析上,区别于保安处分对未然行为危险性的纯粹估计。我们建议,在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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