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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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走过整整10个春秋。作为行政法领域一部重要的考试,以确保复议人员的法律素质;二是对于聘任的复议人员应当有严格的限制。聘任人员必须是法律方面的专家或学者。同时,建议引入《仲裁法》中的当事人自由选择机制,即行政复议机关将聘任的行政复议人员设置名册,供当事人自主选择。由三名复议人员组成复议庭,除各自选定的复议人员外,第三名复议人员由复议机关指定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这样,有利于确保程序公正,增强行政复议行为的社会公信力。 (三)完善行政复议程序 为确保行政复议制度的效率优势,行政复议程序的设计应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建议引入诉讼法领域的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和合议制审理制度,使行政复议程序逐步向司法化程序靠近。在普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采取公开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的做法;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建立多样化的行政复议审理模式,符合行政法中“效率和公正并重、效率优先”的原则。同时,在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等方面应当设计一套程序,听取双方的意见,从而实现行政复议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结合。 (四)强化强制执行措施 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是为了确保正确行政行为能够得以实施以及国家法律能够得以有效实行;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由于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中没有规定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措施,这就导致了当事人地位上的不平衡。loCALhoST因此,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被申请人如果拒绝履行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例如:对于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的,由法院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从期满之日起,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科处一定数量的罚款,并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以上几点陋见,肯定不会涵盖行政复议制度的所有弊端和改进措施,但是,希望起到一种抛砖引玉的作用,以促使国家能够尽快完善行政复议法,改进行政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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