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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以知识产权重叠保护理论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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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以知识产权重叠保护理论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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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持有人在维权正当性的基础上获得了额外的“礼遇”,那就意味着他们可以在数个提供其保护的法律中进行选择。不同调整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交叉,往往因其中的两者或三者都可行而使得立法者难以判断到底是何种法律的激励促成了新成果的创造。同时,这种多余的权利保护是“非必要”的,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没有某法律对某权利的保护,权利人亦可基于另一法律的保护获得刺激而开发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再次,造成知识产权垄断成本的不必要提高。知识产权重叠保护涉及多套法律规则,每一种保护形式都有自身的一套权利体系。在一个竞争市场之中,多重形式的保护会令消费者、竞争者和使用者感到无所适从。一项同时受多重保护的创新成果,将会产生高昂的垄断成本,甚至超出公众在使用时从中获得的价值。于是,社会资源的浪费、技术改进的停滞,一切只会同知识产权立法的目标背道而驰。可想而知,如果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双管齐下,一同来保护受到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害的权利人,是得不到良好效果的,所以我国才选择了仅由单法规制的方式。立法上权利保护重叠的弊端,造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两种性质不可能处于同等地位的事实,而商标法的优先适用,则进一步表明该行为中的商标侵权性质更具有本质的特点。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在更深刻的意义上讲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纳入《商标法》是理据充足的。利用知识产权重叠保护的相关理论,可以看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突出的商标侵权性,只要通过《商标法》的进一步列明与完善,相信与之相关的不法行为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更为有效的规制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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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论文: 关于企业专利维权启示录之十:从一则商标侵权案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下一个论文: 试论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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